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闽政文〔2008〕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3年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大会以来,全省人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同德,奋发图强,艰苦创业,开拓进取,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不懈努力,各行各业、各条战线涌现出一批先进模范人物。为表彰先进,弘扬先进,进一步调动全省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省政府决定评选一批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并在2008年“五一”节前夕,召开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
2003年以来,在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驻闽部队无军籍职工及其他社会各阶层建设者。
二、组织领导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模委)负责本次推荐评选等各项工作。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模办)设在省总工会,负责本次评选表彰具体事宜。各设区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推荐评选工作,同时加强对各行业、县(市、区)推荐评选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三、评选条件
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科学发展观,爱岗敬业,勇于创新,无私奉献,遵纪守法,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秀劳动者、建设者:
(一)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在深化改革、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体制和经营管理创新、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二)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开展合理化建议,在提升劳动技能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三)在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勤劳致富,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四)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商贸流通服务、计划生育等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五)在抗灾抢险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六)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和重大科研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七)在维护社会安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八)在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规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扶贫解困方面,在增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九)在勤政廉政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十)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四、授予荣誉称号的对象和奖励办法
“福建省劳动模范”和“福建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授予的对象:凡符合评选条件,并经批准的企业人选、农民人选,授予“福建省劳动模范”称号;机关、事业单位人选,授予“福建省先进工作者”称号;对其他人选,比照上述原则分别授予相应的称号。
对经批准的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省人民政府表彰,颁发“福建省劳动模范”或“福建省先进工作者”奖章和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名额分配原则及评选办法
本次拟表彰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500名,名额分配坚持“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的原则,省直机关、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和在榕中央二级企业单列,其它名额都分配到各设区市。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机关、在榕中央二级企业、省国资委根据分配的名额,按照评选条件,于2008年3月15日前向省评模办报送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人选的简明事迹表、简明情况表。待省评模委初审后一周内上报正式登记表。
六、评选工作的几项要求
(一)评选表彰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全省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制定方案,扎实做好推荐评选工作。要把推荐评选表彰工作与弘扬劳模精神结合起来,推动各行各业形成比工作、比干劲、比成绩、比风格的竞赛局面,推动全社会形成“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风尚。
(二)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按照“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的原则,省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可以将本行业、本系统符合评选条件的先进人选向有关设区市推荐。各地推荐工作要面向一线,面向基层。一线职工比例应高于50%;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比例不超过20%;农民比例按20%掌握。要坚持推荐评选群众公认的先进代表,要兼顾各行各业、各类人员(特别是青年、妇女、农民工和少数民族)的比例。
(三)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努力提高评选透明度,严格把好逐级推荐评选和审核关,确保评选质量。推荐人选必须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包括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自下而上产生,做到群众公认。推荐人选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在本单位及当地媒体进行公示。
(四)被推荐的企事业单位(含乡镇企业、民营企业)负责人人选,必须经过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监、质监、环保、综治、人口计生、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是党、政、群领导干部的,须经综治、纪检、监察、人口计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推荐评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该单位原则上应是县级以上文明单位。被推荐的一线职工和农民人选,必须经过当地县(市)以上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
(五)在评选时限内,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因劳动纠纷而引发群体性上访,不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或欠缴职工社保金的企事业单位,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要通过此次评选表彰活动,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大力弘扬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崇高品质和开拓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掀起学先进、赶先进热潮;进一步动员全省人民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振奋精神,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而努力奋斗。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办法、推荐审批程序、工作进度要求和表彰大会召开时间等具体事项由省评模办另行通知。
附件:2008年福建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名额分配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设区市或系统
|
总名额
|
基中
|
农民劳模
|
||
福州市
|
80
|
12
|
厦门市(含中直驻厦机构)
|
52
|
4
|
漳州市
|
46
|
11
|
泉州市
|
81
|
15
|
三明市
|
38
|
9
|
莆田市
|
35
|
7
|
南平市
|
38
|
11
|
龙岩市
|
38
|
10
|
宁德市
|
30
|
9
|
省直机关、中直驻榕机构
|
18
|
|
在榕中央
二级企业
|
16
|
|
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
|
16
|
|
其 他
|
12
|
2
|
合 计
|
500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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