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节能办
关于福建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及节能目标部门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闽政文〔2008〕6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节能办制定的《福建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节能目标部门责任分解表》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福建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省政府节能办
(二○○八年二月)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发改委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国发〔2007〕36号)精神,全面完成我省“十一五”节能目标,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指标,评分考核,满分为100分。
1.定量考核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以各设区市依据省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闽政文〔2006〕480号)制定的年度单位GDP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省重点耗能企业中列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耗能企业的,以企业编制的《节能规划》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其余省重点耗能企业按省经贸委下达的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
2.定性考核节能措施执行情况。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和未完成(60分以下)4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列入未完成等级。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设区市政府要按照闽政文〔2006〕480号文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1月底前报省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办)备案。
(二)各设区市政府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书面自查报告,于1月底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节能办。省节能办召集省经贸委、发改委、监察厅、人事厅、国资委、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报告,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设区市政府的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15日前报省政府。对各设区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三)对列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省经贸委提交上一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省经贸委会同省国资委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报告,对列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政府。
(四)其它省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考核按属地原则,由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经贸委。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监测报告,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设区市政府和省经贸委。
省重点耗能企业(含列入全国“千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经贸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各设区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为对各设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设区市政府,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设区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有关部门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设区市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节能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设区市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经贸委和设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设区市政府,限期整改。对重点耗能企业中省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省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设区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2.省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考核计分表
附件1:
设区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计分表
序号 |
考核指标 |
分值 |
考核内容 |
评分标准 |
1 |
节能目标(40分) |
40 |
万元GDP能耗下降率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
2 |
节能措施(60分) |
5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 |
1.建立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3.节能目标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1分。 4.将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1分。 5.定期开展节能目标落实情况检查,1分。 |
3 |
20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第三产业产值占GDP比重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的4分,1个百分点以上的2分。 2.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的4分,1个百分点以上的2分。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本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8分。 |
|
4 |
10 |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 |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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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7 |
节能技术进步 |
1.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3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新机制,2分。 |
|
6 |
10 |
重点耗能企业和重点行业节能目标 |
1.重点耗能企业完成任务目标得5分,完成任务目标的90%得4分,完成80%得3分,完成80%得2分,完成70%以下不得分。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任务目标得4分,完成任务目标的90%得3分,完成80%得2分,完成70%得1分,完成70%以下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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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 |
法律、法规执行 |
1.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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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5 |
节能基础工作 |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建设,2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加强能源统计力量,1分。 3.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1分。 4.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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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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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省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考核计分表
序号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1 节能目标(40分) 40 节能量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2 节能措施(60分) 5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 1、设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节能工作,3分。 2、设立专职能源管理岗位,1分。 3、设立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1分。 3 10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 1、将年度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3分。 2、制定节能目标考核管理办法,2分。 3、定期开展节能目标落实情况检查和考评,3分。 4、实施节能奖惩制度,2分。 4 25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术改造 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全国同行业中位于领先水平的得10分,位于先进水平的得5分,位于平均水平以下的不得分。 2、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进步,并逐年增加,4分。 3、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术改造计划,4分。 4、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7分。 5 10 执行节能法律法规 1、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4、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每发生一起节能违法案件(如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工艺、拒绝接受节能监测、检查等)扣1分,扣完为止。 6 10 节能管理工作 1、按照要求开展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2、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帐,并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3分。 3、按照国家标准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和仪表,并定期检定、较准,3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2分。 合计 100
福建省人民政府节能目标部门责任分解表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任务分解 责任部门 1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2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统计局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省经贸委 2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3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统计局、设区市政府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省监察厅、福州电监办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省统计局 3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20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省发改委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信息产业厅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省经贸委、省发改委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省发改委、省经贸委 4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0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省财政厅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省财政厅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 5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9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省科技厅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3分;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省经贸委、省科技厅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科技厅 6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8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含千家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省经贸委、省国资委、省统计局、设区市政府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省经贸委、省统计局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省建设厅、省统计局 7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等,1分; 省政府法制办、省经贸委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福州电监办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省质监局、省经贸委、省建设厅 8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5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省编办、省人事厅、省经贸委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省编办、省人事厅、省统计局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省质监局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省经贸委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省经贸委 合计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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