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福州市马尾—晋安
行政区域南段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闽政文〔2008〕7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示批准〈马尾区人民政府与晋安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南段界线协议书〉的请示》(榕政综〔2008〕2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福州市马尾—晋安行政区域南段界线进行变更,《马尾区人民政府与晋安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南段界线协议书》即日生效,2001年省人民政府批准生效的《马尾区人民政府与晋安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对应部分即日失效。
请你市及有关辖区严格遵守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加强界线管理,共同维护边界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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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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