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明溪县黄沙坑水库
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5〕135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的明溪县黄沙坑水库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明溪县黄沙坑水库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91号),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明溪县将工程建设占用农用地3.7497公顷(其中耕地0.3059公顷)、未利用地0.029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03.5436公顷(其中耕地27.7586公顷)、建设用地1.8096公顷、未利用地1.0674公顷;将工程建设占用国有未利用地0.082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农用地2.1325公顷、未利用地7.2242公顷。
同意将乐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5.7427公顷、建设用地0.0227公顷、未利用地1.6284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27.0322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明溪县黄沙坑水库建设用地。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至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明溪、将乐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三明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反馈制度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明溪、将乐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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