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县2007年度第十二批次
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8〕170号

惠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申请惠安县2007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惠政综〔2007〕197号)和《惠安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惠安县2007年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核减情况说明》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惠安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核定将农用地41.7356公顷(其中耕地27.216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核定征收百崎回族乡后海村旱地0.96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256公顷、未利用地0.012公顷,崇武镇龙西村旱地0.614公顷、其他农用地0.1496公顷,前垵村旱地1.3539公顷,五峰村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4436公顷,溪底村旱地1.3496公顷,东园镇东园村旱地0.6592公顷,龙苍村旱地0.6089公顷、其他农用地0.0405公顷,玉坂村旱地0.2255公顷、其他农用地0.0688公顷,黄塘镇黄塘村水田4.2271公顷、旱地1.9827公顷、其他农用地0.140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286公顷,省吟村水田1.1751公顷、旱地1.0578公顷、其他农用地0.0487公顷,螺阳镇东风村旱地0.5283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364公顷,钱塘村旱地1.3208公顷、其他农用地0.0447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124公顷、未利用地0.0094公顷,松光村水田0.3349公顷、其他农用地0.1596公顷,洛阳镇洛阳村其他农用地13.6051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109公顷、未利用地0.3237公顷,张坂镇仓前村旱地0.255公顷、未利用地1.7457公顷,群贤村旱地5.0893公顷、其他农用地0.23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55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645公顷、未利用地2.2287公顷,紫山镇林口村旱地0.5958公顷,美仁村水田0.3471公顷、旱地1.344公顷,石码村旱地0.4001公顷,辋川镇后许村旱地2.785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8.6877公顷。核减27号地块,核减面积为0.4874公顷。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惠安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惠安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五、惠安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业用地招拍挂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规定。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41.7356公顷(其中耕地27.2169公顷),未利用地4.3195公顷,计入泉州市2007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惠安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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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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