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仓山区站前路工程
项目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8〕171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站前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榕政地征〔2007〕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市上报的仓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将0.8844公顷土地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相应修改福州市仓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同意将福州市农用地1.5894公顷(其中耕地0.119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三、同意征收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胪雷村旱地0.1199公顷、园地1.3033公顷、其他农用地0.166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4.915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505公顷;使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9856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9.4906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福州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作为站前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建设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四、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五、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开发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六、该项目农用地1.5894公顷(其中耕地0.1199公顷),计入福州市2007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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