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07年度第四批次
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8〕20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海沧区2007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07〕3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海沧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35.7857公顷(其中耕地6.808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海沧区东孚镇过坂村水田0.0534公顷、其他农用地0.1519公顷,洪塘村水田0.865公顷、园地0.0534公顷、其他农用地0.0172公顷、未利用地0.144公顷,海沧街道办海沧村水田3.9927公顷、旱地0.0792公顷、其他农用地13.98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6.328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2.2185公顷、未利用地0.5924公顷,后井村菜地1.6236公顷、其他农用地3.5026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7602公顷、未利用地0.6363公顷,青礁村水田0.1943公顷、其他农用地11.266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901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9.3673公顷;使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3.730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3.0982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五、厦门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35.7857公顷(其中耕地6.8082公顷),未利用地1.3727公顷,计入厦门市2007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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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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