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08年度
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08〕263号

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建省福州市和厦门市2008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08〕415号),福州市、厦门市2008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州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经审查,核减用地206.5264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61.6312公顷,农用地转用50.915公顷,占用耕地21.6233公顷,核减的用地要在申报的用地区位范围内予以落实;批准用地873.3693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465.957公顷,农用地转用414.4762公顷,占用耕地249.6183公顷。涉及集体土地的,一并办理征收手续。  

  原则同意厦门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用地39.8288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14.1594公顷,农用地转用12.8335公顷,占用耕地2.6804公顷。涉及集体土地的,一并办理征收手续。  

  二、要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模内使用土地,按照呈报的规划用途和批准的用地面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住宅、公共建筑、工业仓储等建设,其中,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不得低于居住用地的70%。  

  三、要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分批次制定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实施方案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附件:福州市和厦门市2008年度经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情况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福州市和厦门市2008年度经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情况表

单位:公顷

城市

                    

合计

新增建设用地

基础

设施

公共建筑

工业仓储

居住用地

 

特殊用地

 

农用地转用

 

租住

经济适用住房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

 

占用耕地

福州

873.3693

465.9570

414.4762

249.6183

134.7840

13.6865

126.5733

579.8431

406.9702

38.3920

144.4449

224.1333

18.4824

厦门

39.8288

14.1594

12.8335

2.6804

28.4725

 

 

11.3563

8.5255

 

 

8.5255

 

总计

913.1981

480.1164

427.3097

252.2987

163.2565

13.6865

126.5733

591.1994

415.4957

38.3920

144.4449

232.6588

18.4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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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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