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和厦门市2008年度
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
闽政文〔2008〕263号
福州市、厦门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建省福州市和厦门市2008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08〕415号),福州市、厦门市2008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州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经审查,核减用地206.5264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61.6312公顷,农用地转用50.915公顷,占用耕地21.6233公顷,核减的用地要在申报的用地区位范围内予以落实;批准用地873.3693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465.957公顷,农用地转用414.4762公顷,占用耕地249.6183公顷。涉及集体土地的,一并办理征收手续。
原则同意厦门市呈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用地39.8288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14.1594公顷,农用地转用12.8335公顷,占用耕地2.6804公顷。涉及集体土地的,一并办理征收手续。
二、要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模内使用土地,按照呈报的规划用途和批准的用地面积用于城市基础设施、住宅、公共建筑、工业仓储等建设,其中,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用地不得低于居住用地的70%。
三、要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分批次制定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实施方案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附件:福州市和厦门市2008年度经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情况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福州市和厦门市2008年度经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情况表
单位:公顷
城市 |
批 准 用 地 |
规 划 用 途 |
|||||||||||
合计 |
新增建设用地 |
基础 设施 |
公共建筑 |
工业仓储 |
居住用地 |
小 计 |
特殊用地 |
||||||
|
农用地转用 |
|
廉 租住 房 |
经济适用住房 |
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 |
||||||||
|
占用耕地 |
||||||||||||
福州 |
873.3693 |
465.9570 |
414.4762 |
249.6183 |
134.7840 |
13.6865 |
126.5733 |
579.8431 |
406.9702 |
38.3920 |
144.4449 |
224.1333 |
18.4824 |
厦门 |
39.8288 |
14.1594 |
12.8335 |
2.6804 |
28.4725 |
|
|
11.3563 |
8.5255 |
|
|
8.5255 |
|
总计 |
913.1981 |
480.1164 |
427.3097 |
252.2987 |
163.2565 |
13.6865 |
126.5733 |
591.1994 |
415.4957 |
38.3920 |
144.4449 |
232.6588 |
18.4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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