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沧区2008年度
第一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8〕25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海沧区2008年度第一批城市建设国有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厦府〔2008〕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海沧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69.8222公顷(其中耕地2.359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使用国营厦门市第一农场水田1.9981公顷、旱地0.361公顷、园地60.0903公顷、其他农用地7.3728公顷、其他土地0.067公顷,合计使用国有土地69.8892公顷,按规划用途用于工业项目建设。  

  三、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用地批复文件后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及时支付用地补偿费用,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用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厦门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土地开发整理任务统筹安排各地落实。  

  五、厦门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业用地招拍挂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规定。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该批次农用地69.8222公顷(其中耕地2.3591公顷),未利用地0.0670公顷,计入厦门市2008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七、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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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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