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
福建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8〕486号
各产煤设区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
现将《福建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福建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是各类煤矿矿长任职的法定条件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区内从事煤炭开采、煤矿建设的各类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煤矿矿长,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第四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以煤矿企业为单位申请办理,每个矿长只能在一个煤矿(矿井)任职,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煤矿(矿井)矿长。煤矿矿长资格证分为A级和B级,持A级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可在本省各类井型煤矿担任矿长,持B级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可在本省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含9万吨/年)井型的煤矿担任矿长。
第五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全省辖区内煤矿矿长资格审查、培(复)训、考核、颁证等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矿矿长资格证培训机构、培训师资、教学计划、教材等审定工作。
(一)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做好煤矿矿长资格申请材料的核实和日常监管工作,建立巡查制度,对辖区内煤矿矿长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上报上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二)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矿长的日常监管,协助省经贸委做好煤矿矿长资格申请材料的收件、复核和申报工作。
(三)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负责省属煤矿矿长的日常监管,协助省经贸委做好省属煤矿矿长资格申请材料的收件、核实和申报工作。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六条 申请煤矿矿长资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A级煤矿矿长资格证
1、所任职煤矿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建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
2、依法取得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
3、具备煤炭相关专业(采煤、地质、矿机、矿井运输、矿井通风等,下同)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煤炭相关专业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生产技术相关工作3年以上(含3年),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含2年)工作经历;
5、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深入井下生产现场工作的男性公民;
6、依法培训,考试合格(培训结业时间超过半年无效);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B级煤矿矿长资格证
1、所任职煤矿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基建矿井取得采矿许可证);
2、依法取得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
3、具备煤炭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或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并经煤炭专业院校相关专业脱产学习一年以上;
4、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生产技术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含3年),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工作2年及以上(含2年)工作经历;
5、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深入井下生产现场工作的男性公民;
6、依法培训,考试合格(培训结业时间超过半年无效);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煤矿矿长资格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煤矿矿长资格证申请表(附件1);
(二)任职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基建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任职单位出具的职务(拟任命)证明原件;
(四)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学历或职称证件复印件;
(六)申请人从事煤矿井下管理工作履历证明原件(由任职单位提供),任职单位变动的,县、乡镇煤矿矿长由原任职单位所在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省属煤矿矿长由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出具证明;
(七)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申请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2张。
第八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变更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书级别、文化程度、职称变更的:
1、煤矿矿长资格证变更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学历或职称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1张;
5、原煤矿矿长资格证原件。
(二)工作单位变更的:
1、煤矿矿长资格证变更申请表;
2、任职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基建矿井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新任职单位任命(拟任命)文件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1张;
6、原煤矿矿长资格证原件。
第九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遗失补证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煤矿矿长资格证补证申请表(附件3);
(二)市级以上报刊刊登的煤矿矿长资格证遗失声明原件;
(三)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2张。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十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的申请、变更、补证。
(一)县、乡镇煤矿矿长资格证申请人可向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领取申请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省经贸委领取申请表,也可以直接在“福建省经贸委”门户网站下载。县、乡镇煤矿矿长资格证申报材料经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实后,向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向省经贸委提交;省属煤矿矿长资格证申请直接向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提交申请材料,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对申请材料核实后向省经贸委提交。
(二)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并在申请材料上签名确认。其中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人必须出示原件,经办人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加盖核实章并签名。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收件、受理。
(一)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核实工作。
(二)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复核,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以电子文档格式通过省经贸委纵向网进行申报。
(三)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对本系统煤矿矿长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统一向省经贸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经贸委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以电子文档格式通过省经贸委门户网站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煤矿矿长资格许可决定。省经贸委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颁证、补证、变更的决定。对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核实后报送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的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需要现场核实的,现场核实时间不计入其中)向申请人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不予颁证的理由。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办理的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的领取。县、乡镇煤矿矿长资格证由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协助发到有关申请人员,省属煤矿矿长资格证由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为单位统一领取发到有关申请人员。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 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分初次领证培训和两年一次复训,初次领证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0学时;两年一次复训,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十五条 各类煤矿矿长资格培(复)训工作由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煤矿矿长培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任前培训的原则。凡是合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人员均可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 煤矿矿长资格培(复)训采取就近分片组织的办法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协助组织实施。
(一)煤矿矿长资格培训工作由具备煤矿安全生产三级及以上培训资质的培训中心或煤炭生产相关专业的专业院校承担;煤矿矿长资格复训由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四级及以上培训资质的培训中心或煤炭生产相关专业的专业院校承担。
(二)三明市、南平市所属煤矿企业的煤矿矿长资格培(复)训工作由三明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协助组织实施;龙岩市、漳州市所属煤矿企业的煤矿矿长资格培(复)训工作由龙岩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协助组织实施;泉州市所属煤矿企业的煤矿矿长资格培(复)训工作由泉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协助组织实施;省属煤矿企业的煤矿矿长资格培(复)训工作由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协助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煤矿矿长资格培(复)训实行报批制度。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负责协调与各培训机构做好年度培(复)训计划编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培(复)训计划报省经贸委,并于每期开班前2个月将培(复)训计划(培训单位、培训类别、培训时间、培训人数、教学计划、师资情况、学时安排等)报省经贸委核实。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活动,每个教学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50人,并严格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用。
(一)煤矿矿长资格培训主要教学内容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规程;
2、煤矿生产技术及安全管理知识;
3、煤矿灾害防治及应急救援技术、措施,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4、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管理。
(二)煤矿矿长复训主要教学内容
1、国家有关新法律、法规、规章和新政策;
2、煤矿生产技术新标准、新技术。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实施情况,真实汇总每期办班的教学情况(附件4)、学员情况(附件5、6)等有关培(复)训信息,于办班结束后15日内报省经贸委。
第二十条 按照教考分离原则,煤矿矿长资格考试统一使用福建省煤矿矿长资格培训试题库试题,由省经贸委对试卷进行审定,并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监考。培(复)训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不合格者给予一次性补考,补考成绩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复)训学员的身份及资格进行认真核实,加强对参加培训学员的管理,严肃教学、考试纪律,不得顶替培训和考试。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2年内不得申请煤矿矿长资格证。
第五章 年 检
第二十二条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年检工作,实行两年一次年检,年检时间为每年第四季度。煤矿矿长应于初次培训结业期满两年内参加复训,逾期未参加复训的不予年检。初次领证的煤矿矿长可不参加当年度年检。县、乡镇煤矿的矿长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年检资料的核实,报省经贸委办理煤矿矿长资格证年检手续;省属煤矿的矿长由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负责对年检资料的核实,报省经贸委办理煤矿矿长资格证年检手续。
(一)煤矿矿长资格证年检需提交以下材料:
1、煤矿矿长资格证年检表(附件7);
2、煤矿矿长再教育复训(参加当年度复训)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4、任职单位采矿证复印件;
5、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人近期免冠二寸照片1张。
(二)煤矿矿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年检不合格。
1、所任职煤矿1个月内3次以上(含3次)被检查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所任职煤矿在日常管理、各类建设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3、不按规定参加煤矿矿长年检复训或复训不合格;
4、所任职煤矿存在安全隐患,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擅自组织生产;
5、所任职煤矿两年内被停产整顿及不良记录累计达3次以上(含3次)的。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职责分工,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做好煤矿矿长复训及年检资料核实工作,对年检不合格者必须在两个月内再次组织复训、考核,仍然不合格的应上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依法注消其煤矿矿长资格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应由本人持有,不得涂改、转借,违反者依法吊销煤矿矿长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 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度所辖煤矿违法违规的煤矿矿长名单及有关情况报省经贸委。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应当向省经贸委报告,省经贸委核实后予以暂扣、注销或吊销煤矿矿长资格证。并由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协助收回煤矿矿长资格证原件移交省经贸委。
(一)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暂扣其煤矿矿长资格证。整改结束并验收合格后,发还煤矿矿长资格证;
(二)煤矿矿长因任职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申领煤矿矿长资格证法定条件的,注销煤矿矿长资格证;
(三)煤矿矿长资格证有效期满未进行年检或年检不合格又不参加复训的,注销煤矿矿长资格证;
(四)所任职煤矿非因产业政策实施关闭被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其煤矿矿长资格证;
(五)所任职煤矿3个月内2次及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吊销其煤矿矿长资格证,5年内不得申领煤矿矿长资格证;
(六)所任职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次死亡1至2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暂扣其煤矿长资格证并在2个月内参加复训,复训不合格者吊销其煤矿矿长资格证;
(七)所任职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一次死亡3至9人责任事故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吊销其煤矿矿长资格证,5年内不得申领煤矿矿长资格证;
(八)所任职煤矿拒不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下达的整改通知的,吊销其煤矿矿长资格证;
(九)在非法煤矿任职的,吊销其煤矿矿长资格证;
(十)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吊销其煤矿矿长资格证。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经贸委作出两年内不得开展煤矿矿长培训工作的决定:
(一)培训内容未按省经贸委规定的教材要求;
(二)学员冒名顶替培训、考试;
(三)考试作弊、泄露考试试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在煤矿矿长培训、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省经贸委负责在其门户网站(www.fjetc.gov.cn)向社会公开以下内容:
(一)颁发、变更、补证、注销、吊销煤矿矿长资格证;
(二)煤矿矿长资格证的年检结果;
(三)煤矿矿长培训、复训年度计划。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煤矿矿长资格证申请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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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用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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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近照
(2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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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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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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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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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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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
时 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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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证书类别
(A级、B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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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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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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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煤炭生产技术工作经历(专业)及现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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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安全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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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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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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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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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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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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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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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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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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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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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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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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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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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矿井( )、建设矿井(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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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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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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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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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
(年月日)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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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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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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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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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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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乡
镇
煤
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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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实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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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复核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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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属
煤
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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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核实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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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煤矿矿长资格证变更申请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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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用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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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近照
(2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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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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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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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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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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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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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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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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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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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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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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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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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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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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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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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安全
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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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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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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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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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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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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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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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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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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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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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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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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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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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镇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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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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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实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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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复核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核实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煤矿矿长资格证补证申请表
姓 名
|
|
曾 用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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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近照
(2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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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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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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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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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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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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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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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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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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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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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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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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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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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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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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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安全
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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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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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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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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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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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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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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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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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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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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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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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乡
镇
煤
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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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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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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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属
煤
矿
|
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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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煤矿矿长培(复)训教学简况
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类别
(初训、复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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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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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
(年月)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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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时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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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班培训人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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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考核人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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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考人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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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考通过人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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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师 简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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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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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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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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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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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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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煤矿矿长培训学员简况
培训机构名称: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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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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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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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
安全证号 |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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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时间
(年月) |
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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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煤矿矿长复训学员简况
培训机构名称: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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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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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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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
证号 |
煤矿矿长
安全证号 |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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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训时间
(年月) |
考试
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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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7:
煤矿矿长资格证年检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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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 用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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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近照
(2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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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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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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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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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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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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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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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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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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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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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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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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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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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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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安全
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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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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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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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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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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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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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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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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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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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训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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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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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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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训学时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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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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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训机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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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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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乡
镇
煤
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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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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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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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属
煤
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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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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