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
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组织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8〕17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49号令)的规定,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决定组织2009年度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现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的《2009年度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组织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举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是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质量的重要措施,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都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培训考试工作。设置考场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成立考务领导小组,分管领导牵头,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事、监察等部门参加,互相配合、分工协作,切实组织好。
各地、各部门在组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联系人:曾昭侠,联系电话0591—87802529)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2009年度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组织方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9年度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定于2009年4月26日举行。现制定考试组织方案如下:
一、考试对象
符合《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49号令)第七条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从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等各项行政执法工作,但还未取得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含行政执法机关雇用的合同工、临时工)。
已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需要参加其他专业考试类别考试的,也可以报名参加专业法律知识考试。
二、考试内容
全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包括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两部分。
(一)综合法律知识考试
考试主要内容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需掌握的基础法律知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下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9.《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10.《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11.《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12.《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1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14.《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15.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1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
(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
考试主要内容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掌握的各行政管理领域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由各省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组织考前培训。
三、考试时间
(一)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时间
2009年4月26日(星期日)上午9∶00——11∶00
(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时间
2009年4月26日(星期日)下午3∶00——5∶00
四、考生报名时间
2008年11月3日——2008年12月19日。
五、报名方式及程序
(一)填写报名表及进行报名资格审定
1.报名。
(1)填写报名表。报名参加2009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如实填写《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可从网站www.fujian.gov.cn/glaw下载)。
(2)相片。《报名表》应贴报名者个人1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同时,报名者还要交1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制作准考证)、2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制作行政执法资格证)。上交的1寸免冠彩色近照以及2寸免冠彩色近照背后应当注明报名者的姓名、具体单位(包括所在市、县、区以及具体单位)。上交的照片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按单位分信封装好后,送交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
(3)注意事项。填写《报名表》时,应当注意填写好专业考试类别,以便参加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专业考试类别按照附件4所列系统填写。报名者从事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附件4所列多个系统的,由报名者选择一个系统填写在专业考试类别栏中,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以专业考试类别栏中填写的系统为准。
2.报名资格初审。
各行政执法机关人事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认证与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省政府49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对报名者进行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报名者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报名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收集本单位的《报名表》,填写《2009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见附件2,不填准考证号)。
(二)汇总
1.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汇总。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报名表》(一式两份)、报名者的相片以及《2009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含EXCEL电子文本)送交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2.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汇总。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对报名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并认真核对其填写的专业考试类别是否正确、上交的照片是否注明报名者身份后,汇总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报名人员,填写《2009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见附件2,不填准考证号)。
3.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上报。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于2009年1月16日前,将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每个报名人员的《报名表》一份、1寸和2寸免冠彩色近照各一张以及本县(市、区)《2009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一份(含EXCEL电子文本),报送至设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名表》和照片按行政执法机关为单位进行装袋。
4.设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汇总、上报。设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于2009年2月27日前,填写本地区《2009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见附件2,须填准考证号)一份(含EXCEL电子文本),并将该汇总表以及每位报名者2寸免冠彩色近照一张(在照片背后注明报名者准考证号),报送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2寸免冠彩色近照按市、县(区)为单位进行装袋。
5.反馈。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省直有关单位和设区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的《2009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进行审核汇总,并将审核汇总情况于2009年4月3日前告知省直相关单位。
六、考场组织
(一)考场设置
1.考区、考点。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场设在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全省设八个考区。
情况特殊需要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设立考点的,应经过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且每个设区市最多只能设置三个考点。
2.省直考点。
省直行政执法机关报名者在福州市考区参加考试。
(二)考场组织
1.考室要求。
(1)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一般安排在设施齐备、场所宽敞、监考老师认真负责的中学学校。
(2)每个考室一般安排25位考生。如有特殊情况,可增加考生人数,但每个考室最多不得超过30位考生(考试座位的安排见附件6)。
2.考场组织事宜、监考要求、考生纪律要求等均参照高考要求进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场规则见附件5)。
3.考务组织机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设置考点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成立考务领导小组,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人事、监察等部门参加。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设置考点的县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制定本地区考试组织方案(含领导小组、考点设置、考生座位安排、后勤保障等),并在2009年4月10日前将考试组织方案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各考场考室安排情况,请于2009年4月17日前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准考证号的编排
1.编排负责单位。
准考证号由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排。编排准考证号,应当以专业法律知识类别为标准,对《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进行整理汇总后,将不同专业考试类别的考生依序编号。
2.准考证号。
准考证号共13位。前三位为“209”,代表2009年;第四至第七位为地区代码(各地区代码见附件3),其中第四、五位代表设区市,第六、七位代表所在县(市、区);第八至第九位为专业考试类别代码(各专业考试类别代码见附件4);第十至第十三位为考生顺序号,不得重复。考试时,以考生顺序号安排考室、座位。
3.发放准考证。
准考证应在2009年4月17日前发放到参加考试者手中。
七、考题及考卷
1.出卷。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统一出卷、统一印卷、统一改卷。其中,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出卷;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各专业报考情况,组织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卷(专业法律知识考试试卷格式、出题时间另行通知)。试卷均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统一印制。
2.巡视组。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与省人事厅、省监察厅等省直部门,组成考试巡视小组。试卷由巡视小组在考试前带往各考场,并在考试结束后全数带回。巡视小组负责监督考场纪律、试卷安全、协助处置考场突发情况。
3.评卷。
评卷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统一进行,并于考试结束后20日统一公布成绩。参加考试人员也可以通过96168语言信箱查询本人考试成绩。
八、考试形式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进行。试题题型以客观题为主,包括判断题、选择题,采用答题卡形式作答。其中,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的客观题占70%分值,另有主观题占30%分值。试卷分为A、B卷。
九、考务费用
每位参加考试人员的考务费用为53元,按照省财政厅安排,由省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其中,设区市辖区内按报名参加考试人数,每人30元考务费用(监考人员费和考试场地租用费)由设区市财政负担。
附件:1.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表
2.2009年度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人员汇总表
3.准考证地区代码
4.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类别代码
5.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6.考室座位安排示意图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1:
福建省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报名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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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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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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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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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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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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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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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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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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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考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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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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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单位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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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政府
法制工作机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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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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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栏填行政职务或领导职务,不填职称。
类别栏中,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以专业考试类别栏中填写的系统为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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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学历
|
职务
|
出生
年月
|
编制
|
工作
单位
|
专业考试类别
|
准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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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电子文本请使用EXCEL统计表格,采用宋体5号字体填写。
2.表格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字间不留空格,栏间不留空栏。
3.出生年月填写格式如1972年2月填写为197202。
4.学历栏填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工作单位填全称;编制栏填行政、事业;
职务栏填行政职务或领导职务,不填职称。专业考试类别,填写附件4专业系统的代码。
附件3:
准考证地区代码
一、
|
省 直:
|
00 00
|
二、
|
福州市:
|
|
|
市 直:
|
01 00
|
|
鼓楼区:
|
01 01
|
|
台江区:
|
01 02
|
|
仓山区:
|
01 03
|
|
晋安区:
|
01 04
|
|
马尾区:
|
01 05
|
|
长乐市:
|
01 06
|
|
福清市:
|
01 07
|
|
闽侯县:
|
01 08
|
|
平潭县:
|
01 09
|
|
永泰县:
|
01 10
|
|
闽清县;
|
01 11
|
|
连江县:
|
01 12
|
|
罗源县:
|
01 13
|
三、
|
厦门市:
|
|
|
市 直:
|
02 00
|
|
思明区:
|
02 01
|
|
湖里区:
|
02 02
|
|
集美区:
|
02 03
|
|
海沧区:
|
02 04
|
|
同安区:
|
02 05
|
|
翔安区:
|
02 06
|
四、
|
宁德市:
|
|
|
市 直:
|
03 00
|
|
蕉城区:
|
03 01
|
|
福安市:
|
03 02
|
|
福鼎市:
|
03 03
|
|
霞浦县:
|
03 04
|
|
寿宁县:
|
03 05
|
|
周宁县:
|
03 06
|
|
柘荣县:
|
03 07
|
|
古田县:
|
03 08
|
|
屏南县:
|
03 09
|
五、
|
莆田市:
|
|
|
市 直:
|
04 00
|
|
仙游县:
|
04 01
|
|
荔城区:
|
04 02
|
|
城厢区:
|
04 03
|
|
涵江区:
|
04 04
|
|
秀屿区:
|
04 05
|
六、
|
泉州市
|
|
|
市 直:
|
05 00
|
|
鲤城区:
|
05 01
|
|
丰泽区:
|
05 02
|
|
洛江区:
|
05 03
|
|
泉港区:
|
05 04
|
|
石狮市:
|
05 05
|
|
晋江市:
|
05 06
|
|
南安市:
|
05 07
|
|
惠安县:
|
05 08
|
|
安溪县:
|
05 09
|
|
永春县:
|
05 10
|
|
德化县:
|
05 11
|
|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05 12
|
七、
|
漳州市
|
|
|
市 直:
|
06 00
|
|
芗城区:
|
06 01
|
|
龙文区:
|
06 02
|
|
龙海市:
|
06 03
|
|
漳浦县:
|
06 04
|
|
云霄县:
|
06 05
|
|
东山县:
|
06 06
|
|
诏安县:
|
06 07
|
|
平和县:
|
06 08
|
|
南靖县:
|
06 09
|
|
长泰县:
|
06 10
|
|
华安县:
|
06 11
|
|
招商局漳州开发区:
|
06 12
|
|
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
|
06 13
|
八、
|
龙岩市
|
|
|
市 直:
|
07 00
|
|
新罗区:
|
07 01
|
|
永定县:
|
07 02
|
|
上杭县:
|
07 03
|
|
武平县:
|
07 04
|
|
长汀县:
|
07 05
|
|
连城县:
|
07 06
|
|
漳平市:
|
07 07
|
九、
|
三明市
|
|
|
市 直:
|
08 00
|
|
梅列区:
|
08 01
|
|
三元区:
|
08 02
|
|
永安市:
|
08 03
|
|
明溪县:
|
08 04
|
|
清流县:
|
08 05
|
|
宁化县:
|
08 06
|
|
建宁县:
|
08 07
|
|
泰宁县:
|
08 08
|
|
将乐县:
|
08 09
|
|
沙 县:
|
08 10
|
|
尤溪县:
|
08 11
|
|
大田县:
|
08 12
|
十、
|
南平市
|
|
|
市 直:
|
09 00
|
|
延平区:
|
09 01
|
|
邵武市:
|
09 02
|
|
武夷山市:
|
09 03
|
|
建瓯市:
|
09 04
|
|
建阳市:
|
09 05
|
|
顺昌市:
|
09 06
|
|
浦城县:
|
09 07
|
|
光泽县:
|
09 08
|
|
松溪县:
|
09 09
|
|
政和县:
|
09 10
|
发展改革系统01
|
经贸委系统(经贸综合)02
|
经贸委系统(定点屠宰和酒类管理)03
|
经贸委系统(散装水泥)04
|
经贸委系统(新型墙体材料)05
|
教育系统06
|
科技系统07
|
民族宗教系统08
|
民政系统09
|
司法行政系统10
|
财政系统11
|
人事系统12
|
劳动保障系统13
|
国土资源系统14
|
建设系统15
|
交通系统16
|
信息产业系统17
|
水利系统18
|
农业系统19
|
对外经贸系统20
|
文化系统21
|
文物系统22
|
卫生系统23
|
人口与计生系统24
|
审计系统25
|
林业系统26
|
国资管理系统27
|
地方税务系统28
|
环保系统29
|
广电系统30
|
体育系统31
|
统计系统32
|
工商管理系统33
|
新闻出版(版权)系统34
|
质量监督系统35
|
药品监督系统36
|
旅游系统37
|
粮食流通管理系统38
|
海洋与渔业系统(沿海)39
|
海洋与渔业系统(沿海)40
|
物价系统41
|
外事系统42
|
侨务系统43
|
人防系统44
|
口岸海防系统45
|
机构编制系统46
|
烟草系统47
|
气象系统48
|
档案管理系统49
|
防震减灾管理系统50
|
通信管理系统51
|
邮政管理系统52
|
测绘系统53
|
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54
|
安全生产监督系统55
|
盐务管理系统56
|
残联 57
|
铁路58
|
机关事务管理系统59
|
保密系统60
|
乡镇政府61
|
政府办公厅(室)62
|
|
附件5: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试人员应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凭本人准考证以及身份证或工作证进入考场。无准考证的、无身份证或工作证的,不得参加考试。考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
二、考试人员除携带必须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2B铅笔、橡皮外,不得随身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及各类通讯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
三、考试人员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楚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四、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考试人员方可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五、考试人员应在开考信号发出后开始答题。判断题和选择题的答案应按要求使用2B铅笔填涂在答题卡上;案例分析题的答案使用蓝、黑颜色墨水的钢笔或者圆珠笔书写在答题纸上。考试人员除在答题卡、答题纸上填涂、填写规定的项目外,不得在非署名处署名或作标记。
六、因考试人员的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损毁、脏、皱等情况的,一律不予更换。
因考试人员的原因损坏答题卡或答题纸,或填涂(写)不清,或填错、不填姓名、准考证号,导致无法识别考试人员的姓名和答题内容、无法判读成绩及成绩失准的,责任应由考试人员自负。
七、考试人员应遵守以下考试纪律:
(一)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或者有其他影响他人的行为,不得在考场内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打手势、传递信号。
(三)不得偷看他人试卷或其他资料。
(四)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不得抄袭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六)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
(七)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八、考试人员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并经监考人员同意后询问。
九、考试期间考试人员不得擅自离开考室。特殊情况须离开考室的,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并由监考人员陪同。
十、提前交卷的,应向监考人员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试人员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核验回收后离场。
十二、考试人员有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经警告仍不纠正的,一律逐出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附件6:
考室座位安排示意图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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