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
马巷至新圩道路工程项目建设农用地
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08〕33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马巷至新圩道路工程农转用与土地征收的请示》(厦府〔2008〕2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厦门市农用地29.1201公顷(其中耕地17.9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收同安区洪塘镇郭山村水田0.0243公顷、旱地0.4622公顷、园地0.1374公顷、其他农用地0.0475公顷,翔安区马巷镇沈井村未利用土地0.3008公顷、其他土地0.0526公顷,新圩镇庄垵村水田4.2782公顷、旱地4.4538公顷、园地4.5176公顷、林地0.1111公顷、其他农用地0.8619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20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692公顷、未利用土地1.2167公顷、其他土地0.6193公顷,东寮村水田1.5429公顷、旱地2.2547公顷、园地2.9084公顷、林地0.0861公顷、其他农用地0.3455公顷、未利用土地0.8946公顷、其他土地0.3695公顷,新圩村水田4.6471公顷、旱地0.3068公顷、园地0.9041公顷、林地0.0411公顷、其他农用地1.189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22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29公顷、未利用土地0.4269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3.3973公顷;使用国有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69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3.4667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给厦门市公路局,作为厦门市马巷至新圩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应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和安全等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厦门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其中应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项目建设占用农用地29.1201公顷(其中耕地17.97公顷)、未利用地3.8804公顷,计入厦门市2008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收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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