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
松下港口岸牛头湾港区对外开放批复的通知
闽政文〔2008〕44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松下港口岸牛头湾港区对外开放的批复》(国函 〔2008〕113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认真做好松下港口岸牛头湾港区正式对外开放前的
验收准备工作,确保顺利通过海关总署组织的正式验收。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向省口岸海防办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松下港口岸牛头湾
港区对外开放的批复
国函 〔2008〕11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松下港口岸牛头湾港区对外开放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建松下港口岸牛头湾港区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口岸开放范围是:水域为北纬25°45′47″、东经119°37′40″,北纬25°45′52″、东经119°41′42″,北纬25°42′53″、东经119°43′15″,北纬25°41′45″、东经119°40′00″,北纬25°40′30″,东经119°37′12″,北纬25°45′03″、东经119°37′20″六点连线内;岸线长2200米,为北纬25°45′40.6″、东经119°37′50.6″,北纬25°45′18.1″、东经119°37′53″和北纬25°44′43.3″、东经119°37′20″三点连线内;泊位名称为:康宏0号、1号、2号、3号。
二、松下港口岸牛头湾港区对外开放后的进出口监管业务暂由现有查验机构和人员承担。关于增加海事机构人员编制问题,待牛头湾港区正式对外开放后,由中央编办商交通运输部统筹考虑。
三、松下港口岸牛头湾港区正式对外开放前,由海关总署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对外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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