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
印发省级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
运行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企业〔2008〕835号
各设区市政府,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研究加快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2008]150号)要求,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级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运行机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省级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
运行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级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在防范和处置可能发生的资金链断裂风险过程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周转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周转资金)是指向因一时不能按时还贷可能诱发资金链断裂的省工业龙头企业提供应急还贷的资金,以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和提供短期保障。
第三条 省级周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省级周转资金暂安排3亿元,由省财政直接拨入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设立的共管财政专户(专户设财政厅),专款专用。
省级周转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委托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拨付和收回。
第五条 省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省级周转资金申请对象为:省政府确定的年度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需要采取临时措施的省内关联性强的工业龙头企业。
第七条 申请省级周转资金的必备条件
(一)企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产业优势明显,主营业务比较稳定,有较强的产销能力,具有正常付息能力,解决财务危机后,具有良好的自主发展前景;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无法如期还清的贷款额不超过企业总贷款余额的十分之一;
(三)企业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省级周转资金;
(四)银行出具有效的审贷批文或放款通知书。
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 省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设区市政府或省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反映的龙头企业资金链可能出现风险的信息进行分析和筛选,提出初步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核后交由省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研究。
第九条 对拟采取临时措施的企业由设区市政府或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企业、银行,在银行、企业和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达成相关融资意向后,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省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十条 申请省级周转资金的企业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以及本年度月份会计报表;
(四)申请省级周转资金的金额及还款承诺书;
(五)银行出具有效的放款通知书或审贷批文。
第四章 受理和审批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政府或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本部门省级周转资金的申请。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政府或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申请项目,省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省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对评审意见进行研究,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会议纪要;意见不一致的,应形成书面报告报省政府办公厅。
第五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五条 根据会议纪要确定的省级周转资金金额,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从共管财政专户中及时拨入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六条 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省龙头企业资金链应急保障联席会议的会议纪要与借款银行、企业签订同进同出的还贷协议。
第十七条 企业按协议办理还款手续。银行按协议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八条 手续齐备后,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省级周转资金汇入企业在借款银行的贷款帐户(或一般存款户),并通知借款银行立即扣收。借款银行在收到款项后,立即发放新申请的贷款至企业的一般结算户,并监控该笔款项转至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指定帐户。
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回的款项,应及时汇转共管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企业使用省级周转资金不收资金占用费和手续费等费用,省级周转资金不得隔夜滞留。
第二十条 在同一年度中,同一个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周转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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