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补充耕地任务的通知
闽政办〔2009〕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随着一大批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陆续动工, 我省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较大,为切实落实国土资源工作政府目标责任制,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耕地补充任务,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下达2009年度各设区市补充耕地及土地整理任务(详见附件)。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增强做好土地整理复垦工作的紧迫感,按照省政府下达的补充耕地和土地整理年度任务,及时分解下达到所辖各县(市、区),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各地选定的耕地开发、土地整理、滩涂围垦项目,应于6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10月底前动工建设,按时竣工验收。各地要将补充耕地项目落实和工作进展等情况通过备案系统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对于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未完成省里下达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市(县、区),除省及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将暂停受理该市(县、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和审批。
附件:各设区市2009年补充耕地及土地整理任务情况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各设区市2009年补充耕地及土地整理任务情况表
单位:万亩
设区市 |
补充耕地面积 |
土地整理规模 |
福州市 |
1.27 |
3.5 |
厦门市 |
0.30 |
0.4 |
漳州市 |
1.66 |
3.8 |
泉州市 |
1.17 |
3.1 |
莆田市 |
0.78 |
1.5 |
三明市 |
1.80 |
4.1 |
南平市 |
1.80 |
4.9 |
龙岩市 |
1.76 |
3.5 |
宁德市 |
1.76 |
3.2 |
合 计 |
12.3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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