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加强在用机动车尾气环保年检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9〕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大幅增加,机动车排放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已经成为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为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省机动车尾气环保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1日起,全省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尾气年检强制执行双怠速法,推广使用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尾气年检强制执行自由加速法,推广使用加载减速工况法(GB3847-2005);摩托车尾气年检执行怠速法(GB14621-2002)或急加速烟度法(GB19758-2005)。福州、厦门、泉州3个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提前执行简易工况法和加载减速工况法,具体执行方案由有关设区市政府提出。
二、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于2009年5月底前完成尾气检测设备的更新检定和软件更新,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格许可和省环保局的环保年检委托,按国家标准规范具体实施对机动车尾气的检测。未取得资格许可和环保年检委托的,不得承担尾气检测业务。检测收费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效检验报告,核发机动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对尾气不达标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对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国家标准实行尾气检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开展实施工况法检测前期有关工作。
五、环保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尾气检测的环保年检委托工作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实施工况法检测前期有关工作。2009年5月底前环保部门要完成对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环保年检委托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受委托的年检单位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六、省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省财政部门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的调整核定工作,省财政部门可从现有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机动车尾气环保年检工作,并作为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协调并督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机动车尾气环保年检工作顺利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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