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石狮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9〕113号
泉州市人民政府: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的请示》(泉政文〔2008〕15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石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64.9322公顷土地(其中耕地36.9817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石狮市及灵秀、宝盖、蚶江、祥芝、鸿山、锦尚和永宁等7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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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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