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新建福州至平潭铁路福州段建设用地的批复

闽政文〔2015〕202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上报的新建福州至平潭铁路福州段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新建福州至平潭铁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75号),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市仓山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6.8425公顷(其中耕地0.725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3478公顷、未利用地0.0774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0695公顷、未利用地0.0517公顷。

同意福州市晋安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3.3773公顷(其中耕地1.118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2.0685公顷、未利用地0.0119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2.2552公顷。

同意福州市马尾区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0.829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0867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4332公顷、未利用地0.3821公顷。

同意长乐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73.1801公顷(其中耕地56.649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9.1062公顷、未利用地10.6103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1.9738公顷、未利用地1.0352公顷。

同意闽侯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4247公顷(其中耕地0.024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9064公顷、未利用地0.1043公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7963公顷、未利用地0.4212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22.3915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作为新建福州至平潭铁路福州段建设用地。其中拆迁安置用地9.3964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划和供地政策合理安排使用,其余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决定书并上传至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福州市、长乐市、闽侯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反馈制度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福州市、长乐市、闽侯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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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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