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饰面
石材行业综合整治的意见

闽政文〔2009〕16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有效治理建筑饰面石材行业(专指就地取材生产建筑用饰面石材的企业,不包括石材雕刻、墓碑石生产等企业)环境污染,促进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整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底,全省建筑饰面石材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做到废水“零排放”,废料和废渣等固体废物统一清运、集中规范处置并综合利用,矿山生态环境逐步恢复,水环境明显改善并符合生态功能区要求,建筑饰面石材行业初步实现规范、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严格控制建筑饰面石材矿山开采

  1.禁止在沿江、沿溪一重山范围内开山采石。要按照有序开采、持续利用的原则,编制实施采石规划,明确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禁采区范围内现有矿山,以及所有无证、未达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矿点),当地政府应立即取缔关闭、停止供电。

  2.清理整顿期间停止审批新、扩建建筑饰面石材开采项目。现有重点流域沿江一重山范围内建筑饰面石材矿山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沿江一重山范围之外的现有建筑饰面石材矿点废弃前不再新批矿山开采项目,且不得突破现有矿山数量和开采规模。

  3.建筑饰面石材矿山项目审批权限上收一级,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筑饰面石材矿山由省保局审批环评文件、省水利厅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省国土资源厅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严格控制建筑饰面石材加工规模

  4.合理控制建筑饰面石材加工规模。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做好建筑饰面石材的规划工作。2009年7月底前具有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的县(市、区)都要全面调查摸底,上报现有饰面石材加工企业数量、规模、生产状况,以及清理整顿规划。2009年建筑饰面石材加工总量应比2008年削减5%,2010年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都要进入加工集中区统一管理,集中排污处理。

  5.全面清理整顿现有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现有位于水源保护区内,无证生产或者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齐,无污染治理设施、未实现“零排放”,单机锯片在3片(大片)以下(含)、锯机在2台(含)以下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由当地政府负责于2009年底前组织关闭、拆除设备。

  6.停止审批除进入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之外的新、扩建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环评手续,工商、税务部门不得办理证照登记手续。

  (三)加快建设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

  7.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整合、优化、提升的原则,以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于2009年底前应完成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的规划、布点,重新核定集中加工区的建筑饰面石材企业数量、产量。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必须在2010年上半年前建成配套的堆渣场,以实现污染物集中控制、集中治理、集中利用,促进建筑饰面石材产业集约化、减量化发展。

  8.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要在2010年底前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污水管网和中水回用系统,实现“零排放”。未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的,集中区内所有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应停产或关闭。

  9.现有零散分布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应按规划要求搬迁进入集中区。2010年底之前仍在集中区之外的加工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停止供电。

  (四)综合利用建筑饰面石材废料(渣)

  10.合理规划、规范建设、有效管理矿石堆放场、石板材堆渣场,大力发展建筑饰面石材废料(渣)综合利用产业,2010年底前所在地都应建成与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相配套的集中堆渣场和废料(渣)综合利用企业。其中,敖江流域古田、罗源、连江县要分别建成投运一个以上的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11.2009年9月底前全面清理沿江、沿溪、沿路两侧堆放的石材废料(渣),完成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所在沿江、沿溪的挡墙建设。

  12.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要在2009年底前将堆放在厂区围坪外的石料、石产品全部搬入厂区内,将废弃在厂区周边的石渣全部清理并搬入集中堆渣场。逾期未完成的,按照违规占地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强化生态保护和恢复

  13.矿山开采企业必须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生态恢复措施。对造成水土流失的采矿点,由当地政府责令矿山业主限期整治、恢复生态;对找不到原业主的废弃采矿点,由当地政府组织治理。

  14.现有废弃石料、石渣堆放场应于2009年底前完成覆土和植被绿化。不属于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配套建设的石材堆渣场,于2010年底前封场并完成覆土绿化。

  15.加强对石材废渣运输车辆的管理,未落实防尘和防泄漏措施的车辆不得上路。

  三、保障措施

  (六)完善经济政策

  16.鼓励石材废料(渣)综合利用企业循环经济发展,对达到资源综合利用要求的石材废料(渣)综合利用企业,要及时组织认定,并按照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在税收、贷款和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给予扶持。

  17.对所有建筑饰面石材矿山企业和位于集中区外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所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建筑饰面石材行业废水污染整治和废渣综合利用,具体由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另行下发通知。

  18.制订出台鼓励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建设的用地、财政补助等优惠政策,以及鼓励建筑饰面石材企业搬迁进入集中区的扶持政策。

  19.实施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废水集中收集、处理、回用和废渣清运、处置、利用的产业化运作,参照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政策给予补助,并参照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给予税费优惠。

  20.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废水集中收集、处理、回用和废渣清运、处置、资源综合利用等运行费用,政府可组织运营单位与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按市场化运作原则测算确定。加工企业应定期向运营单位缴纳废水、废渣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实行行政代征收,或由所在地环保部门会同供电机构依托收取电费加倍征收处理费。所收取的费用除支付给运营成本外,剩余部分专项用于建筑饰面石材行业废水污染整治和废渣综合利用。

  21.各市、县(区)政府应设立建筑饰面石材行业整治专项资金,支持石材行业的整治工作。

  (七)强化执法监察

  22.加强日常监管,加强对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矿山开采企业、石材加工企业的监督巡查,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不正常运行处理设施、溢流污染物或者偷排的企业,发现一次的,依法严肃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发现两次的,责令停产整顿;发现三次的,依法予以关闭。

  23.定期开展全省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向金融机构通报,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对向已责令关闭的建筑饰面石材企业供电的发电企业,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

  (八)落实整治责任

  24.所在市、县(区)政府是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整治工作负总责,要制订分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治理任务、进度要求、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细化工作任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5.严格企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法定责任,所有建筑饰面石材开采和加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整治规定,自觉主动筹措资金,按期完成整合优化、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的任务。

  26.省直各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协调联动,强化经常性监督检查,进展情况互相通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重大事项共同研究,形成环环相扣、和谐通畅的工作氛围,共同推进整治工作。

  省经贸委应加强对建筑饰面石材行业结构调整、石材加工集中区建设、石材废渣综合利用的指导监督,制订实施鼓励集中区建设、废渣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组织实施石材废料(渣)综合加工利用试点示范工程。制订实施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集中区废水集中收集、处理、回用和废渣清运、处置、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化运作政策。

  省国土资源厅加强建筑饰面石材矿山开采及生态环境恢复的监督、指导,依法查处无证开采和违法用地行为。

  省环保局应加强水质监测监控,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先进适用环保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对石板材开采和加工企业的环保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确保环保整治措施落实到位。

  省物价局牵头制订实施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差别电价政策。

  福州电监办对供电企业根据指令采取停电、限电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

  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指令,落实对违反规定的建筑饰面石材开采、加工企业的停电措施。

  省监察厅牵头组织开展整治工作考核,加大行政监察力度。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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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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