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扶持
水口水电站库区发展的通知
闽政文〔2009〕177号
福州、三明、南平、宁德市人民政府,闽清、尤溪、延平、古田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水口电站库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水口水电站库区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1〕文 197 号)继续执行,有效期延长至2012年12月31日止。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省直相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加大对水口库区的扶持力度,全面落实库区移民政策,办好惠及移民群众的实事。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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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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