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局部修改
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闽政文〔2009〕186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局部修改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明政文〔2008〕15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上报的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将30.027公顷土地(其中耕地13.2814公顷)列入规划建设用地区,并相应修改沙县凤岗街道、虬江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建设按规定办理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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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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