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9〕1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09〕150号),扎实推进全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现将《福建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福建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任务分解方案
一、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根据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制定居家养老服务中长期发展规划。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老龄办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老龄委其他成员单位
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1.鼓励和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餐饮服务等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卫生、优惠的服务。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协办单位:省老龄办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主动承担为老服务的职责,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以建立“社区医生进家庭”制度为重点,健全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提供上门随访、送医、送药、体检等优惠服务;到2012年,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城市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60%以上;将符合医疗保险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增加社区定点药店网点,方便就医购药;逐步扩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病床纳入医保范围,引导老年参保人员到社区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提供文化娱乐、教育学习、体育健身、精神慰藉等服务;到2012年,乡镇(街道)、村(居)全面建立老年学校,社会老年人入学率达15%;有适合老年人锻炼的健身场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老年人达60%以上。
牵头单位:省委老干部局、省体育局、老龄办
协办单位:省教育厅、文化厅、广电局
4.对高龄、空巢、病残老人等特殊老年群体,采取上门服务、定期巡察等方式,并组织志愿者或义工结对帮扶,对确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等服务。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团省委
协办单位:省妇联、残联、老龄办
5.依托城市社区信息平台,逐步建立与老年人沟通便捷、服务及时的信息化服务网络。
牵头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省通信管理局、民政厅
(二)改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1.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
协办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
2.有效整合现有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各部门设立在社区(行政村)的卫生服务机构、文化站(点)、劳动保障工作站等为老服务机构,在社区(行政村)统一安排下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省民政厅、卫生厅、文化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体育局
3.加快建设一批综合性老年服务中心。省里继续支持县(市)社会福利中心和乡镇敬老院建设,2010年至2012年新建300所镇敬老院,依托院舍住养、集中照料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协办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4.探索建设老年宜居社区。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省老龄办
(三)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
1.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高素质人才,切实维护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协办单位:省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
2.加强专业服务人员培养,对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培训,考试合格的发给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
牵头单位:团省委
协办单位:省教育厅、民政厅
(四)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将居家养老服务中能够与政府剥离的服务职能,交由社会组织、非营利机构、企业办理。
牵头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省民政厅
2.制定完善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协办单位:省老龄委其他成员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3.引导、培育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协办单位:省老龄办
(五)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管理
1.制定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准入制度。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
协办单位:省老龄办
2.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化建设。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老龄办
协办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
三、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科学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老龄办、发展改革委
协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2009年,在全省选择100个城乡社区开展试点,探索适合城乡不同特点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老龄办
协办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享受省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实现社会福利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18号)、《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的意见》(闽政〔2006〕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中有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政策。
牵头单位:省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协办单位: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地税局、物价局、电力公司、老龄办
(四)在区、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建立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和管理。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省民政厅、老龄办
(五)各级政府本着量力而行、适当普惠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制度。
牵头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省民政厅、财政厅
(六)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老年人树立养老服务消费观念。强化公民尊老养老助老的社会意识,使全社会自觉关心、重视、支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形成有利于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社会环境。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协办单位:省老龄委其他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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