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福建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5〕7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福建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7日
福建省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方案
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5月)
福建省公路多依山而建,临崖傍水,坡陡弯急,对交通通行安全不利影响多,交通事故易发。近年来,通过大力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等措施,公路行车安全条件逐步改善,但部分公路尤其是农村公路安全隐患仍比较突出,道路交通事故易发,影响正常安全通行。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要求,全面提升公路安全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福建省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意见》精神及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三年行动”部署,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实行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安全多措并举,紧紧抓住农村公路这一工作重心,按照“消除存量、不添增量、动态排查”方针,大力整治公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安全设施,有效改善提升公路行车安全条件。坚持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等破坏损害公路设施行为,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保障社会公众平安出行,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创造良好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公路安全隐患的排查与规划相关工作;率先完成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农村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完善超限超载治理的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并实现常态化运行。
——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公路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
——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乡道及以上行政等级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公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安全防护水平显著提高,公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三、实施内容
(一)加快推进现有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1.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交办公路〔2015〕26号),集中对辖区内普通公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存在公路安全隐患的路段数量和分布情况,建立公路安全隐患基础数据库,并提出公路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公路安全隐患全面排查工作2015年6月底前完成,并在后续治理中实行动态排查、定期复查。高速公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治理与督办仍按《福建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闽预防办〔2012〕26号)、《福建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指导意见》(闽预防办〔2012〕27号)执行。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安监局
2.依照排查结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在“十三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十三五”全省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中纳入现有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规划目标,2016年6月底前完成。普通公路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根据审定的治理方案并按“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突出重点,实用高效”原则分年度安排治理计划,由各级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省、市、县三级政府分类分级挂牌督办,并在隐患治理完成后组织开展治理效果评估,治理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继续挂牌督办。治理方案应切实可行,注重整条路线的规模效益,“实施一处,完善一处,销号一处”。对2015年底和2017年底前要求完成治理的重点路段,要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和我省治理标准,做到重点治理、保障到位。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3.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第8号令)的条件,并依据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开展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审核工作。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公路,在隐患治理到位前不得开通农村客运班线和校车。已开通的,要优先治理相关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到位前,要合理调整线路;因客观条件无法调整线路且途经的农村公路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营运。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安监局、公安厅。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安全性不适应新情况的应结合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规划及时升级改造,各级交通公路部门结合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加大公路安全设施维护力度,依照养护技术规范定期开展维护更新,及时修复损毁、缺漏设施,维护良好使用状态。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部门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惩治偷盗公路安全设施的违法行为,保持公路安全设施正常使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二)持续规范在建公路工程安全设施建设
1.新建公路的安全设施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计、施工,落实执行省安监局、发改委、公安厅、住建厅及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安监管二〔2013〕42号)及省安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安委办〔2013〕31号),并建立分类分级管理机制,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含交通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安监局、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2.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勘察设计应按有关要求充分考虑安全性,合理选用技术标准,避免过多使用指标下限造成安全隐患。各级发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公路项目可研和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并监督做好项目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交通运输厅。
3.健全公路安全设施质量管控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好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主要材料关,重点加大临水临崖护栏、防撞墙、桥梁主体结构等的质量安全管控,质量不达标的要督促及时整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依据职责对列入质量监督计划的公路项目加强监督抽查力度。相关单位应重点加强安全设施质量检测和验收,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完工后,应由县级政府牵头安监、公安交通、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管理相关规定联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路段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安监局、公安厅。
4.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应积极推行标准化施工,鼓励采用标准化结构、标准化施工,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更改设计方案,保证公路安全设施齐全有效,不断提升实施水平。对技术标准中的非强制性指标,应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论证后确定。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
(三)深化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治理
1.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闽政〔2010〕2号)要求,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形成政府主抓、部门联合、区域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治超格局。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2.保持路面治超执法的高压态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综合执法部门要形成合力,采取部门联合执法、固定检测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查处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对查获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严格按照规定责令并监督违法行为人卸载、分装,现场消除违法行为;未按规定纠正违法行为的车辆,不得放行继续行驶公路。要重点整治非法改装车辆、货物源头装载、营运驾驶员管理等关键环节,从源头上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运输。严格落实违法超载驾驶人记分制度,对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严格执行违法记分制度;对强行冲卡逃逸、拒绝检查、带车绕行、阻碍执法、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破坏治超检测站设施、扰乱治超检测站正常工作秩序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3.加强高速公路和独立大型桥梁入口称重管理工作。按照“高速公路入口严把严控、国省干线公路检查纠正、农村公路限高限宽保护”的总体原则,强化对违法超限车辆的全路网监管。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超限超载运输检测站,要充分发挥其治超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加大治超工作力度。高速公路对货运车辆实行入口称重,全面禁止超限超载违法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独立的大型及特大型桥梁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条件的在其入口处配置称重检测设备,加强货运车辆检测,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桥行驶。要积极探索利用计重收费等检测数据加强治超执法管理。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4.狠抓源头管理。公安、工商、经信、质监、运管等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坚决把好车辆准入、源头装载、货物运输“三个关口”,采取有效措施把车辆超限超载问题遏制在源头。制定并落实治超责任追究办法,依法追究货运源头、车辆生产或改装源头及监管源头相关单位、部门及企业的责任。加大对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相关人的处罚,促进源头监管与路面执法相互衔接、联防联治。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工商局、经信委、质监局。
5.依靠现代信息技术加强路网治超监控,在全省重点路段及重点检测站附近安装治超动态检测系统,对货运车辆实行不停车检测,提高治超工作成效。加快推进治超信息系统与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与共享,及时交换违法超限超载信息。对经动态检测系统检测涉嫌违法超载运输且拒不配合处理的超限违法涉嫌人,交通综合执法部门将其车辆超限信息的电子证据传送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告知并进行处罚和计分处理。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四)全力开展公路安全综合治理
1.加大交通技术监控等管理设备投入,在已完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路段,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分别进一步完善交通管理设施和养护管理设施。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2.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销售、登记、检验、营运准入等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改装车辆的行为,严格追究非法生产、改装企业责任,坚决杜绝非法生产和改装车辆出厂上路。对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违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坚决予以纠正。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经信委、工商局。
3.加快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设立驾驶人“黑名单”制度;积极推广重点货运源头运政人员巡查和派驻制度,坚决遏制货车违法超限超载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分级负责。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地方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市、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并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强化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各级交通、公安、安监、高速公路等相关部门要充实力量,加大人员、经费投入,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协调及监管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将工作责任逐级分解,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安全隐患治理不符合要求,并由此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格倒查追究责任。
(二)科学安排,统筹实施。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将现有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规划纳入本辖区“十三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划及治理方案因地制宜编制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具体治理项目,统筹安排分年度实施任务、投资计划、资金拼盘等。项目计划和项目开竣工等情况由牵头行业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加大投入,落实保障。公路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实行政府主导、公共财政为主、鼓励社会参与的机制,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形成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安全隐患治理资金由收费企业承担。普通国省道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资金由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资金补助,不足部分由设区市按现有资金渠道予以保障;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治理资金由县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省级统筹各类交通专项资金,对省级政府挂牌督办的公路安全隐患治理工程给予适当补助,并积极向中央争取车购税补助等多渠道安排资金。鼓励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捐资捐建,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治超专项经费纳入各级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四)加强督查,提升效益。各级政府、各行业牵头部门应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监督做好前期工作、质量监督、资金管理、工程验收和养护管理等工作,把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成平安工程、放心工程、廉洁工程。要加强实施进展情况的信息报送管理,定期跟踪、定期报告。要建立后评估机制,在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组织开展治理效果评估,治理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继续挂牌督办,不断提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效。
(五)完善机制,综合治理。健全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共同参与公路安全隐患治理的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交通综合执法、运管、公安交通、工商、经信、质监等部门参与的超限超载治理的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共同推动好、实施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六)强化宣传,增强意识。积极开展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增强驾驶人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营造更加安全、通畅的农村交通社会环境,从源头上降低事故可能,实现长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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