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同意组建福建中广传播有限公司的函
闽政办函〔2009〕77号
省广电局:
你局《关于组建福建中广卫星移动广播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广办〔2008〕405号)、《关于组建福建中广卫星移动广播有限公司的函》(闽广函〔2009〕63号)、《关于与中广卫星移动广播有限公司签署框架协议及有关情况的函》(闽广函〔2009〕79号)悉。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由你局牵头组建、管理福建中广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中广公司”)。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广电总局有关股权分配比例要求,由你局代表我省各参与单位与中广卫星移动广播有限公司签订组建福建中广公司协议。在福建中广公司注册资本中,中广卫星移动广播有限公司持有60%股权,我省各参与单位合计持有40%股权。
二、在我省各参与单位合计持有的股权中,各设区市广播电视局各占8%股权,你局和省广播影视集团各占12%股权,省教育电视台占4%股权。
三、由你局授权省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中心,出资入股福建中广公司。省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中心入股所需的240万元经费,由省财政厅在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并由你局代为监管。投资收益利润分成归省财政,列入专户管理,作为全省广播影视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四、我省各参与单位以持股比例为利润分配基础,统筹考虑各参与单位的业务量进行收益分配。
五、在福建中广传播有限公司中任职的我省人员,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任免审批事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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