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长乐欧燕
仓储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09〕307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长乐欧燕仓储有限公司仓储项目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9〕315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长乐欧燕仓储有限公司使用福州长乐市潭头镇泽里村西北侧0.8015公顷海域,填海用于长乐欧燕仓储有限公司仓储项目建设。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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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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