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政府部门
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制度的意见

闽政文〔2009〕3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制度,根据当前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对口联系工作

  做好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工作,有利于民主党派、工商联知情出力,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有利于凝聚各方面力量,为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广泛支持。新世纪新阶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中共福建省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多党合作的方针政策和制度规定,进一步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继续支持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支持围绕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畅通知情参政渠道,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二、进一步加强省政府有关部门与各民主党派福建省委、省工商联的对口联系

  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经与各民主党派福建省委、省工商联协商,决定对原来与各民主党派福建省委、省工商联对口联系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对口联系安排如下:

  (一)省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作为各民主党派福建省委、省工商联的共同联系单位。

  (二)其他对口联系单位:

  省经贸委与民建福建省委、省工商联

  省教育厅与民盟福建省委、民进福建省委

  省科技厅与农工党福建省委、九三学社福建省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九三学社福建省委、民进福建省委

  省农业厅与农工党福建省委、民盟福建省委

  省外经贸厅与民建福建省委、致公党福建省委、台盟福建省委、省工商联

  省文化厅与民盟福建省委、民进福建省委

  省卫生厅与农工党福建省委、民革福建省委

  省新闻出版局与民进福建省委

  省侨办与致公党福建省委、民革福建省委

  省台办与台盟福建省委、民革福建省委

  三、坚持和完善对口联系的各项制度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坚持和完善对口联系各项制度,确保对口联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一)日常信息交流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印发的文件、简报、资料,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要点等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时了解掌握相关信息。

  (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重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重要政策性措施、改革措施,及重大区域规划、重大建设项目论证过程中,通过召开政情交流会、听证会、座谈会或登门联系等形式,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通报,主动征求意见建议。

  (三)邀请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制度。对口联系的政府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相互邀请参加对方举行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每年应安排1至2次走访对口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征求对部门工作的意见,加深了解,为彼此合作创造条件。

  (四)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制度。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评比及行风评议等活动,主动邀请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与。对民主党派、工商联反映的意见或建议,应及时给予答复。

  (五)联合调研制度。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课题调研时,邀请对口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加,共同商讨解决难题的对策措施。

  (六)对口联系例会制度。政府部门和所联系的民主党派、工商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对口联系工作座谈会,交流通报情况,全面总结工作,查找存在问题,制定下一步改进措施。

  (七)督查及交流制度。省政府办公厅要与省委统战部、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保持经常性联系,对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对口联系工作情况加强检查督促;要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确保对口联系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政府有关部门应指定领导分管对口联系工作,并确定具体处室和人员负责联络。

  各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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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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