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峰福(峰南段)电气化铁路行车安全的通告

闽政文〔2009〕3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峰福电气化铁路架设在铁路线路上空的接触网带有 2.75 万伏高压电。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铁路行车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如通过导线、绳索、水流等物)接触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包括支柱、支撑结构及其金属结构),不得进入接触网周围2米以内的危险区,不得攀登接触网的线杆、铁塔或者在其旁逗留。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气化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场所、仓库。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的行为:

  (一)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或者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升放风筝、气球;

  (三)攀登杆塔、铁路机车车辆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

  (四)在杆塔、拉线周围 20 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攀越电气化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

  (六)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

  (七)拆盗、损毁、移动电气化铁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

  四、禁止人、畜和各类车辆从电气化铁路线线路两侧缺口、其他防护设施缺口处横穿线路和逗留。

  五、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过电气化铁路平交道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类车辆货物装载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 4.5米和触动道口限界门的活动横板或者吊链;

  (二)在装载高度超过2米的货物上,严禁坐人;

  (三)行人持有木棒、竹杆、彩旗、皮鞭等高长物件的,走近接触网下不准高举挥动,并必须使物件保持水平状态走过道口。

  六、电气化铁路附近发生火灾,应当立即通报铁路有关部门。如果燃烧物距接触网不足4米,用水或者一般灭火器灭火前,必须先关停接触网电源;超过4米时,灭火水流与接触网带电部分距离必须保持在2米以上。

  七、跨越、穿越电气化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或者在电气化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八、跨越电气化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坠入电气化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

  九、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执行。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协调解决铁路安全保护的有关问题,做好铁路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沿线社会公众应积极保护铁路设施安全,发现铁路的钢轨、接触网、供电设备、电缆管路、通信、信号等设施发生偷盗、损毁、拆卸或火灾情形时,应就近报告铁路单位或者当地公安机关。

  特此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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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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