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支持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9〕18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通信基础设施是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 号),有效落实省政府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共同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经省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筹规划城乡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通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是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业管理,统筹编制全省通信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基础电信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村镇、集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制定、审批公用建筑物、住宅小区、道路等规划时合理规划建设通信基础设施,预留相应空间,使通信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现有城乡建设规划未包含通信基础设施的,要按法定程序进行补充完善。

  各级政府在开展新建开发区、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和核电等重大项目规划前期审查论证时须请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参加,以便于相关通信设施的同步规划建设。

  二、加快核准审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核准和审批工作,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通信基站站址和通信传输线路等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条件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依法尽快办理用地手续;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及时审批在公路、铁路、客运站等控制区内埋设管线、架设光电缆及通信基站等设施的申请,为同步建设通信网络、提供公众通信覆盖提供便利;环保部门要加快基站电磁辐射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进度,积极配合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有关基站电磁辐射投诉的宣传解释工作;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及时做好基站审批工作,保护依法设置的基站所使用的无线电频率资源;各级电网企业要切实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电力供应,在相关供电服务方面尽可能给予便利,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间共建共享的通信基础设施的用电不再视为转供电;对通信电力业扩工程,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电力监管机构应加强电力行业监管,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三、妥善处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解决影响工程施工的相关问题,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严肃处理以获取赔偿为目的、在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范围内恶意设立各类建筑物和种植各类植物的行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公安部门应积极协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挖掘破路、占路、交通疏导等问题。各相关单位不得擅自改动或迁移电信线路及其他通信基础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迁移的,应征得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同意,所产生的迁改费用由提出改动或迁移要求的单位承担,具体费用可参照《福建省重点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军用通信管线补偿标准》有关内容进行测算,并由提出迁改要求的单位与通信设施产权单位协商确定。

  通信基础设施涉及公路、铁路沿线土地占用、市政管道的租用、出售价格的确定,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指导性意见。

  四、加大对通信基础设施的保护力度

  各级政府要将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对危及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违章建筑、违章施工等进行专项整治。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盗窃、破坏通信基础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工商部门要严把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市场准入关;通信部门要建立完善通信基础设施安全防护体系,确保通信网络安全;宣传部门要加强对保护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各司其职,并充分依靠、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把保护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进一步提高通信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能力,确保全省通信网络安全畅通。

  五、积极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要配合联动,共同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和审批通信铁塔、杆路、管道规划时,要统筹考虑相关通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严格执行有关建设标准,切实规范住宅小区及商住楼通信配套设施建设行为。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中应坚持联合建设、统谈分签、费用分摊的原则,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快建设进度,降低投资成本,积极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禁止在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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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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