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农办关于进一步
推进全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9〕19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农办
(二○○九年十一月)


  为持续推进以农村垃圾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深入开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进一步推进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重要性的认识

  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是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统筹协调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提高群众生活品质,促进乡风文明具有重要意义。自2006年以来,全省家园清洁行动经过宣传发动、创建活动和治理、巩固并举三个步骤,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省委、省政府2008、2009连续两年把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省政府还把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列入市(县)长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农村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卫生状况明显改善,农民得到实惠。但是讲卫生讲文明良好习惯的形成需要较长的过程,农村垃圾治理长效机制的建立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家园清洁行动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这项为广大农民办实事、办好事的惠民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扎实有效地持续推进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明确目标任务,强化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

  进一步明确治理目标任务。要确保实现省政府下达的第一轮农村垃圾治理目标,到2011年全省完成80%的村镇垃圾治理任务,“两沿三区”(沿江、沿路和旅游风景区、水源保护区、城市周边区),特别是“六江两溪”沿岸1公里范围内的乡镇和建制村要100%完成治理任务。对于重点区域内尚未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乡镇和村庄,要列入2010年整治镇村名单,在第一轮治理中优先安排。要采取连片连线治理的方法整体推进,注重垃圾治理的区域效果。2011年后再用5年时间重点巩固和提高治理成果,并完成余下20%乡镇和建制村治理任务。

  强化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县级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县级垃圾处理设施要辐射服务周边农村区域,近期要将山区县市10公里、沿海县市20公里范围内村镇垃圾纳入统一处理范畴,并逐步扩大服务覆盖面,实现城乡统筹处理农村垃圾;乡镇要进一步完善配套垃圾中转站、填埋场、焚(焖)烧炉、管理房、遮雨棚等设施建设,进出道路、分拣场地要硬化,要按照保洁队伍人数配备必要的保洁工具和车辆;乡镇要按照“百户一池、百米一箱”的标准配备建设垃圾池、垃圾桶、果皮箱、垃圾屋等设施;村庄要建设足够的垃圾收集池,配备足够的清扫、清运工具;农户要有垃圾收集容器,保证垃圾不乱倒,集中收集、定时清运。

  要注重环卫基础设施的维护,垃圾设施要做到统一标识、统一编号。对垃圾处理设施开展经常性集中维护,及时对破损的垃圾收集、清运、处理设施进行修缮,完善日常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解决垃圾“运得出去、处理得了”的问题。

  强化镇村保洁队伍建设。乡镇要组建固定的环境卫生保洁队伍。村庄要按人口的1~2‰配备卫生保洁员。建立稳定的、专业的保洁队伍,做到定时收集、定点存放、定时清运、科学处理,做到卫生有人抓、垃圾有人扫、堆放有设施、运输有设备、垃圾有去处。各地要在村庄低保户和计生户中挑选责任心强、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村民担任村卫生保洁员,既增加低保户的收入,也解决村庄垃圾清扫问题。

  三、加大巡查督察力度,巩固提升垃圾治理成果

  建立巡查督察机制。建立健全县月查、市季查、省抽查三级巡查和县月查、乡自查、村监督的检查督察机制。设区市负责巡查到乡镇,县(市、区)负责巡查到村庄,省里不定期抽查。坚持治理与巩固并举,开展成员单位轮流巡查,对已通过合格验收的乡镇、村庄开展“回头看”,做到治理一批,巩固一批,提升一批。有条件的地方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聘请专门的考核人员参与基层现场督查,建立老人协会督促巡查等常态化的巡查督查制度。同时,各市、县(区)要认真做好巡查登记,建立巡查情况月报制度和巡查工作季度分析制度,规范巡查记录,保存内业档案资料。

  明确巡查督察内容。巡查督察主要围绕农村垃圾处理设施运转是否正常,保洁人员是否到岗并正常履职,保洁经费是否到位,保洁制度是否建立并有效实施,农村环境卫生是否长久保持,保洁效果群众是否满意等方面展开。重点巡查“两沿三区”内的乡镇、村庄垃圾治理效果和持续巩固情况。

  加强整改落实。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巡查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巡查范围及内容,建立检查、督察和巡查整改报告制度。市(县、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要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及时反馈当地“家园办”,要求限期整改并按时反馈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的,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并建立逐级约谈制度。对多次被曝光的,建议地方政府对分管领导和责任人予以效能告诫,并通报批评。

  四、建立完善长效管理制度,持续推进家园清洁行动开展

  不断规范日常管理制度。乡镇卫生保洁要做到日产日清,建立农村环境卫生制度,明确划分环卫责任区域,明确保洁要求,与保洁人员签订保洁协议。环卫保洁队员要佩带标志、安全作业、文明服务,确保所负责区域的环境卫生达到保洁要求。农户、商铺要落实“门前三包”,做到门前和院落干净整洁。村庄要健全完善村规民约和管理制度,印制发放到每户村民手中,在村内设置家园清洁宣传标语,设立村环卫保洁队员、包片负责人责任牌,建立卫生督导队伍,督促落实垃圾保洁制度。村保洁队要认真做好垃圾收集、清运工作。

  建立健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各地要加大力度,提高农村垃圾处理收费率,镇区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全面开征垃圾处理费。建制村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收取垃圾处理费,用于垃圾的收集、清运和保洁,收费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确定,收取的费用应实行专款专用。进一步推进社会、企业支持村庄开展垃圾治理,确保保洁工作持续运作。

  完善市(县、区)资金配套制度。各级政府应将农村环境卫生治理经费和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建立乡村筹资,省、市、县财政分级补助的资金保障制度。各市、县要在土地出让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村庄整治。我省2009年确定16个县市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试点县市要把农村垃圾治理、村庄整治中的公共建设项目纳入奖补范围,推进建立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机制。

  建立工作考核制度。要把农村环境卫生、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工作纳入市(县)长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和绩效考核内容,对列入垃圾治理名单未达到合格要求的镇(乡)、村庄要给予效能告诫,并不得参加各级文明村镇、卫生村镇、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镇的评选;未完成镇(乡)、村庄治理任务的县(市)不得参加当年“园林城市”、“人居环境奖”等评选。

  优化垃圾焚烧处理方法。沿海经济较发达和人口密集的县(市),要加快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按照以城带乡的“村收集,镇(乡)中转,县(市)处理”模式,达到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全覆盖;经济实力较好的镇(乡),应采用成熟适用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山区一般镇(乡)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推广适合当地的垃圾焚烧等处理技术,对于窑式焚烧炉,各地要加强选址的指导以解决近期山区农村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问题。要加强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的监督管理,垃圾焚烧炉(窑)应远离城乡居民点,与集镇区距离应控制在1000米以上,距离村庄人畜聚居地应控制在800米以上。不得在居民居住区、学校、饮用水源保护区、食品加工园区、茶园、果园、景区等附近选址建设。有条件的村镇应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五、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组织保障

  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密切协作,齐心协力,把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融入到本部门的工作中,发挥各自职能,形成整体合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各地制定村庄建设和整治规划,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各项任务的落实;农办要把家园清洁行动作为新农村建设试点示范的重要内容,同步部署,同步检查落实;发展改革部门要从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整治和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予以项目支持;文明办要结合“文明村镇”创建工作,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财政部门要落实扶持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扶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家园清洁行动,组织实施好土地整理,并加强用地监控,保障用地需求;环保部门要加强环保执法,加强农村污染防治和监督工作;交通部门要结合农村路网工程建设,抓好村道硬化工作,管理维护好国省道、县乡路,确保国省道和县乡路的常年整洁;农业部门要结合户用沼气工程和推广规模养殖,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进一步指导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指导,发挥基层卫生院和卫生员的作用,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林业部门要按照“谁种谁有”的原则,深化林权改革,发展名贵苗木、建设防护林带、做好村庄绿化工作;水利部门要结合民生水利工程,搞好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六江两溪”整治,指导好河道建设、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教育部门要发挥中小学校教师和学生的作用,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库区移民部门要积极搞好库区移民村的家园清洁行动;共青团、妇联要积极动员青年妇女参与家园清洁行动工作;福建日报、广电集团等新闻媒体要加大舆论引导和监督力度,宣传报道先进典型,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文明卫生观念。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编制和实施市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确保市级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转,逐步扩大服务周边村镇垃圾处理覆盖面,督促指导辖区村镇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设立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专项奖励经费,指定有关部门作为农村环境卫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评价等方面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农村家园清洁行动负全面责任。主要负责编制和实施县(市、区)域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确保县级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转,逐步扩大服务周边村镇垃圾处理覆盖面,督促指导辖区村镇开展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明确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高速公路和重点流域范围内村镇垃圾治理的责任单位并开展检查监督,防止农村垃圾污染回潮,设立农村家园清洁行动专项奖励经费,对村财困难的村庄保洁员进行资金补助。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作为农村环境卫生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评价等方面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建设镇(乡)垃圾中转站或垃圾处理设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转,配备环卫保洁队伍,开征镇区垃圾处理费,落实环卫工作经费,建立乡镇垃圾清运保洁制度,负责镇区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日常保洁,监督检查村庄的日常保洁、垃圾收集和清运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应直接负责辖区内村庄垃圾的清运,重点督促国道、省道、县道、高速公路和重点流域范围内村庄的垃圾治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农村家园清洁行动的实施,制定实施垃圾治理的村规民约,配备保洁员,配置垃圾收集设施,建立垃圾保洁制度,通过“一事一议”收取农村垃圾保洁费用,建立合理有效的卫生保洁经费筹措制度,建立村两委、党员干部包片责任制。

  各村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协管员要发挥作用,监督保洁制度的落实。

  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持续推进家园清洁行动的良好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把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和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农村垃圾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一是学习宣传。通过党员干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其它专题会学习宣传,推动工作。二是入户宣传。乡镇、村庄要制定村规民约,印制《致全体住户的一封信》或《创建文明乡镇的倡议书》及环境卫生知识宣传小册等,发放到每家每户进行宣传。三是媒体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信息简报等宣传工具,向镇村居民宣传家园清洁行动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曝光反面典型,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和监督作用,使家园清洁行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文明素质,改变随意丢弃垃圾的习惯,养成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变“政府要我做”为“我自己要做”,让更多的农民自觉投入到家园清洁行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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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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