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国投湄洲湾
港口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09〕379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国投湄洲湾煤炭中转基地项目填海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9〕355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国投湄洲湾港口有限公司使用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东埔镇西山村西侧17.6095公顷海域,填海用于该公司煤炭加工堆场建设。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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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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