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沙县高砂镇石柱水库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的批复
闽政办〔2009〕382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沙县高砂镇石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的请示》(明政文〔2009〕16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沙县高砂镇石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范围进行调整,具体批复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石柱水库库区水域及沿岸外延100米范围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石柱水库整个汇水流域(若遇截洪沟以截洪沟为界)。
三、你市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督促保护区周边有关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设计、施工工作,落实水源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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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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