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港引航站
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09〕94号
省海洋渔业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厦门港海沧港区公务码头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9〕85 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厦门港引航站使用厦门市海沧区后井村沿岸6.53公顷海域,其中填海4.99公顷,港池用海1.54公顷,用于厦门港海沧港区公务码头工程建设。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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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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