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
福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通知

闽政办〔2009〕1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经省政府同意,成立福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事项。

  (二)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申报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提出省级配套资金的建议。

  (四)组织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实施进度等情况,并指导地方做好实施和质量保障等有关工作。

  (五)跟踪掌握、汇总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协调小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农办、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审计厅、银监会福建监管局等单位参加。协调小组成员包括:

  组 长:林坚飞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

  副组长:郑栅洁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青文 省财政厅副厅长
      邱 玮 省民政厅副厅长

  成 员:马国林 省农办副主任
      叶 敏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陈 宁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李 尧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陈培健  省交通运输厅总工程师
      刘子维  省水利厅副厅长
      陈文加 省卫生厅副厅长
      林秋美 省审计厅副厅长
      晏露蓉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副行长
      于战勇 银监会福建监管局副局长
      陈 琪 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协调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协调小组确定。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协调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李尧副厅长兼任,成员由有关单位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和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提出省级配套资金的建议,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监管建设工程质量,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监督检查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情况。

  (二)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编制和下达预算内投资计划,制定有关支持政策。

  (三)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规模和相关支持政策,申报并转下达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审核转下达中央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

  (四)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指导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工作。

  (五)省监察厅: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六)省农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贫困家庭认定办法,参与指导农村贫困家庭收入审核、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工作,指导危房改造村庄的扶贫工作。

  (七)省国土资源厅:拟定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的土地供应政策,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

  (八)省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厅:分别负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的村庄环境保护、道路建设、供水、改厕工作。

  (九)省审计厅: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

  (十)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和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拓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融资渠道。

  (十一)银监会福建监管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并做好相关金融服务。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协调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组长或其指定的副组长主持。协调小组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必要时,协调小组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按要求参加协调小组会议,认真落实协调小组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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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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