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取消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闽政文〔2015〕2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精神,为做好我省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对目前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于2015年底前完成清理取消工作,并由各级审改办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公布。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二、国务院决定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我省各级各部门目前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确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的,结合权力清单清理,可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或公共服务事项,明确相应的责任,规范管理。
三、调整为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及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应纳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运行。各级部门要严格规范管理服务行为,明确办事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四、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2.国务院决定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目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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