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 工商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中介组织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9〕19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工商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的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的工作意见
省监察厅 省工商局
(二○○九年十一月)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市场中介组织,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等9部委《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23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的总体要求

  完善市场中介组织,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优化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环境、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消除腐败滋生土壤、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完善市场中介组织,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清理、整顿、规范、发展”的工作方针,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清理整顿为抓手,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诚信建设为核心,以维护公平为目的,围绕“法律规范、行业自律、政府监管”,扎实开展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要与规范权力运行、健全市场机制相结合,划清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与中介服务的边界;要着力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有序竞争;着力加强政府监管,营造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着力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依法诚信经营。

  二、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推进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分开工作实施方案》(闽政办〔2008〕12号)的要求,继续推动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在组织、工作、经济、场所四个方面实现彻底分开,推动政府转变职能,消除挂靠政府的市场中介组织与自主运作的市场中介组织在身份上的不平等,为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要通过随机抽查、查看资料、实地勘察等方式,对“四分开”工作开展“回头看”。严格对照组织、工作、经济、场所“四分开”的标准,复查市场中介组织“四分开”情况。同时,组织督查组进行专项督导和检查验收,对已签订分开协议但尚未彻底分开的中介组织,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实现分开。

  要把“四分开”工作与执照年检、资质年审结合起来。对“四分开”不彻底的市场中介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暂缓办理资质许可或备案、撤销资质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 

  三、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市场中介组织有序竞争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配套的管理办法或工作制度,指导本行业市场中介组织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支持其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要将行业自律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把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交给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

  要引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为准则、执业技术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行规公约,促进市场中介组织依法履行职责,诚信经营;支持行业协会对本行业的执业环境、执业质量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开展同业互查,促进同行业不断规范执业行为,切实提高执业质量;支持行业协会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行规公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采取行业自律措施;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查处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查处情况在协会内通报。

  要引导市场中介组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业务培训、人事管理等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实现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加大品牌中介和行业龙头的培育力度,实施品牌带动战略,提高市场中介组织的竞争力、公信力和影响力,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又好又快发展。

  四、加大监管力度,营造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细化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的准入条件、申报要求及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依法审批、依法登记、规范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职,严格资质审查和执照审查,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取缔无资质执业、无照经营行为。

  结合资质年审、执照年检和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健全市场中介组织退出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资质年审,复查市场中介组织的资质条件,对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许可等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照年检,复查市场中介组织的执业主体资格,对不再具备执业主体资格的,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要结合诚信体系建设,将严重失信、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中介组织,及时清理出中介市场。

  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和行业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组织对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市场中介组织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限制自由竞争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部门不得排斥具有同类执业资质的市场中介组织进入本行业执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的项目,在选择中介服务时,统一采取招标等方式,确保各类市场中介组织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机关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抄告、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加强对跨地域执业的监管,探索有效的管理方式,改变当前异地执业疏于管理的状态。更新执法理念,创新管理机制,转变监管方式,通过完善备案制度等方式,加强属地监管,充分发挥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延伸监管“触角”。加大力度查处违法经营、价格欺诈、弄虚作假、扰乱市场、行贿或介绍贿赂、与国家公职人员串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市场中介组织,并严肃查处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 

  五、完善信用体系,构建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

  制定全省统一的市场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及各行业的具体评价标准,将市场中介组织信用情况分为若干等级,对市场中介组织进行信用分类监管。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共同建设全省统一的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平台,记载市场中介组织的基本信息、业务承载能力、资质信息、良好信息、违法行为及信用等级记录等信息。与此同时,制定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提供依据。 

  制定市场中介组织信用奖惩办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等级良好的市场中介组织和执业人员,给予相关的政策扶持,培育一批诚信经营、管理规范的市场中介组织。对失信的市场中介组织和执业人员,依法给予负面信用公示、警告提示、媒体曝光、限制信贷、限期执业、行业惩戒、行政处罚等。 

  六、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的工作合力

  要切实加强对市场中介组织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主抓、行业主管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纳入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各级解决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协调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对完善市场中介组织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分类指导、跟踪督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牵头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有效推动市场中介组织专项治理工作。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有效作为,切实加强对本行业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 

  各级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完善市场中介组织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阳奉阴违,假分开、拒不分开,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单位,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查处的严重违法违规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或者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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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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