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
海沧投资总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09〕415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厦门港海沧港区港南路二期工程(公务码头段)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09〕347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厦门海沧投资总公司使用厦门海沧区后井村沿岸4.2405公顷海域,填海用于厦门港海沧港区港南路二期工程(公务码头段)建设。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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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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