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201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完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切实把治超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中心任务,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积极落实“省级政府主导、市县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实施、区域联动治理、责任倒查保障”的治超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依法治理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

  (二)各级人民政府是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治超工作第一责任人。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力度,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好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合力推进治超工作开展。要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落实责任。要保障治超经费,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三)为加强对治超工作的协调指导,省政府建立由省交通、公安、经贸、宣传、财政、物价、安监、质监、工商、地税、国土、水利、监察、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治超工作联席会议由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人牵头召集,各组成部门分管领导参加,负责协调开展治超工作。省治超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简称省治超办),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日常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建立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抓好落实。

  二、把住源头,强化货物装载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通力合作,把住货物装载关,从源头上防止超限超载行为的发生。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机制,引导货源企业依法配载、货运企业依法装载,并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货物配载、装载的监督管理。

  (二)货源企业、货运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载或装载货物,不得为未取得合法有效证照的车辆配载或装载;严禁为超过法定核载标准的车辆配载或装载;严禁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配载或装载证明。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建立依法配载或装载的制度,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配载、装载、记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检查,督促道路运输货物装载场(站)、矿产品企业及河砂开采企业按有关规定配载、装载货物;对大中型煤场、水泥厂、沙场、石材厂、碎石料场、物流配置中心等场所,应进行流动巡查、抽查,并形成制度化。

  (四)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主管部门,应建立货运源头单位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将货运源头单位发生的超限超载行为,列入质量信誉考核范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依法依规,严格车辆生产改装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严把车辆生产和管理关,引导运输户选择合法合规的运输车辆,依法处理车辆非法改装行为。

  (一)经贸、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检查,发现载货类机动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的,由经贸部门逐级报请有权机关取消该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资格。对生产、销售违规车辆的企业,经贸、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

  (二)公安部门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当地经贸和质监部门。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车辆维修厂的管理,禁止检测、维修非法改装的车辆。经贸、质监、交通、工商等部门应加强对车辆改装企业的监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部门对被认定为非法改装的车辆,应依法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实施处罚。

  (四)对使用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单位和个人,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上述违法活动的企业,一律予以取缔。

  (五)对查处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上装载的货物,应告知运输企业自行处置。运输企业拒绝搬运或申请就地保存的,查处部门可依法强制实施卸载、保存,并出具卸载、保存凭证;需收费的,应参照《福建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交路政〔2002〕10号)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宜保存或保存期已超过三天的货物,运输企业或货物所有人拒绝处理的,由查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就地拍卖。公安机关对查处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上装载的货物,应当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六)税务等部门应根据交通或公安部门的通报,加强对违法违规运输企业的管理和检查。相关企业确有涉税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应依法查处,查处结果应反馈给同级交通部门。

  (七)交通、公安、经贸、质监、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严格查处车辆非法改装行为。

  四、密切协作,完善路面执法机制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作,以超限检测站为依托,采取固定站点检测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完善路面执法机制,切实加大路面执法和监控力度。

  (一)货运车辆要严格按规定上路过桥。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禁止上路过桥;超过限载标志的货运车辆禁止驶入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按有关规定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超限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二)严格开展路面执法。按照“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内容标准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路面执法行为。

  1.统一超限认定标准。在新的国家统一标准出台前,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应继续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规定的标准认定超限超载行为。

  2.规范执法行为。当事人因车辆超限超载被依法处罚、实施卸载、消除违法状态上路后,经依法检测,再次发现超限超载行为的,可认定为再次违法,依法可再卸载、再处罚。行政处罚全过程应当公开透明,建立完善的案件处理档案和违法超限超载数据库,实行违法车辆信息登记抄报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网络化管理,逐步实现数据库全省联网,便于社会公开查询。

  3.对现场查处的违法超限超载驾驶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给予违法记分处理。对累计记分超过规定限值的驾驶人,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4.严厉打击利用假冒军警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属假冒军车的,由公安和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属军队内部车辆的,移交当地军队警备部门或指定单位军事交通运输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快检测站标准化建设。在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出台前,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治超检测站(点)按以下三个级别进行建设和管理:

  1.Ⅰ类检测站,用于监控国道重要路段,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实行四班三运转、24小时工作制。

  2.Ⅱ类检测站,用于监控省道重要路段,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原则上实行四班三运转、24小时工作制。

  3.Ⅲ类检测点,用于流动检测,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四)完善路面监控网络。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全路网治超监控网络建设。要创新路面监控方式,交通、公安部门可联合在公路上设置车载质量自动称重抓拍装置,并由质监部门依法检定。交通、公安部门可根据称重及抓拍信息对涉嫌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拦截,引导其进入检测站经固定检测仪检测,依法处理。对涉嫌超限超载的车辆,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不配合导致无法进行处理的,由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法告知并实施处罚。

  (五)加强流动检测。对路网密度较大、绕行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Ⅰ、Ⅱ类检测站应入驻由交通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的流动稽查队伍,开展流动检测,每周不少于一次。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就近引导至检测站点进行卸载和处罚。查处地点距各类检测站点3公里以外的,可就近选择方便卸载的场所进行卸载处理。卸载后,需进一步处理的,再引导回治超检测站处理。未设置固定检测站的地区,交通和公安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人员开展流动检测与处理。

  (六)开展联合流动稽查。对实施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路段,除依托固定检测站外,高速公路路政和高速公路交警可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实施联合流动稽查。

  (七)设置限高限宽保护。对农村公路(县、乡、村道)可由管理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要路段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宽限高设施,防止超限超载车辆驶入。

  (八)落实严格的卸载措施。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应当责令停止行驶、卸除超限超载货物。对可卸载的货物,责令当事人自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强制卸载的,可依据《福建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闽交路政〔2002〕10号)的有关规定,收取卸载劳务费和货物保管费。对卸载后的车辆,经过复检确认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对超限运输新鲜的瓜果、蔬菜等易腐烂变质的农产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不予卸载,按照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绿色通道”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处理。

  五、细化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治超应急处置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合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一)各级公安部门应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对容易出现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地区,应派驻警力,加强巡逻,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相关人员阻碍治超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治超办应立即启动治超应急处置预案:

  1.发生局部路段大量运输车辆非故障、事故或施工原因集中停泊达半小时,或非故障、事故或施工原因车辆停泊范围达500米,或恶意堵塞造成收费公路出入口拥堵等严重影响公路畅通的;

  2.货运车辆强行冲卡,发生交通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3.治超站或执法部门办公场所附近,出现大量人员聚集,围攻执法人员,暴力阻挠执法,造成执法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三)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应成立治超应急处置现场工作组,保障人力储备。在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发现部门应立即口头报告当地治超办及有关部门,并在3小时内以传真或其他形式书面汇报具体情况。治超办在收到突发性事件报告后,应及时下达联动应急指令,各路面执法部门应急处置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应急预案依法妥善处置。

  六、明确分工,增强治超工作合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密切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治超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交通运输部门的主要职责

  1.组织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2.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情况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3.对治超检测站点建设进行统一规划,负责检测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4.在公路上设置统一规范、醒目清晰、辨认方便的超限超载限制以及限速标志,方便公路使用者识别。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6.调整运力结构,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货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7.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实施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加强对其从业资格的年审管理。

  (二)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违反规定为车辆办理登记业务。

  2.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治超公务等违法行为。

  3.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配合交通部门引导车辆就近进入超限检测站点进行检测,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经贸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企业的监管,规范其生产、改装行为。

  2.对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治,禁止非法改装车辆出厂。

  3.会同安监部门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四)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

  1.配合交通、公安、经贸、质监等相关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行为。

  2.根据有关部门抄告,对已被取消资质的企业,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五)物价部门的主要职责

  1.会同财政、交通部门制定计重收费标准,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收费标准,以及超限超载车辆卸载、货物保管、停车管理等收费标准。

  2.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制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3.对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六)质监部门的主要职责

  1.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2.定期公布有资质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

  3.检查从事改装车辆生产企业产品标准执行情况,依法查处无标准生产行为。

  4.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七)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发货环节进行安全监管。

  2.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指导监督治超相关罚款、收费政策的执行,加强对罚款、收费等票据的监管。

  2.贯彻执行国家治超经费政策,将治超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

  (九)地税部门的主要职责:加强对运输企业,特别是外挂车辆的税收征管,打击偷逃税费行为。

  (十)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有关部门抄告的超限超载违法信息,告知相对人前往相关部门接受处理。

  (十一)水利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加强对河砂开采企业装载行为的监管;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货物配载信息。

  2.根据有关部门抄告的超限超载违法信息,告知相对人前往相关部门接受处理。

  (十二)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

  1.对相关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

  2.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十三)法制部门的主要职责

  1.研究、起草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2.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十四)宣传部门的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治超工作政策的宣传报道。

  2.根据治超联席会议决定,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舆论监督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治理涉及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案件的“假记者”、“假新闻”行为。

  七、严肃责任,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对违法违规进行车辆配载、装载的货运源头单位、实施超限超载的运输企业、实施超限超载行为的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二)对涉嫌超限超载的车辆,因行政管理相对人不配合,导致无法进行处理的,由交通路政部门抄告处罚主体,由处罚主体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接受处理。

  (三)各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对货运源头单位违法配载、装载货物行为监管不力,对机动车生产、改装、拼装或维修企业违法生产、改装、拼装、维修机动车辆等行为查处不力,违规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营运证,路面执法中对违法违规车辆未经卸载就放行,对相关部门的协查通报不作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治超执法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意识,不断提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对违反治超工作“五不准”、“十条禁令”等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治超站点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35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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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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