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支持福建省
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12月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台了《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国法〔2009〕62号,以下简称《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学习《意见》精神。《意见》从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服务海西建设水平、运用法律措施保障海西发展、开展两岸法律研究与交流、加强工作沟通联络、加强干部交流学习等五个方面提出了支持海西建设的具体举措,充分体现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福建的关心和支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大宣传引导,及时总结经验,形成示范效应,不断把学习活动引向深入。同时,要结合实际,就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加强与国务院法制办的沟通协作,开展合作研究,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服务海西建设的水平。
二、深入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海西建设大局,切实把《意见》精神落到实处,为海西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要细化工作任务,围绕《意见》内容,提出可实施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要实行项目管理,把目标任务细化为一个个具体的项目,明确工作措施和责任主体,完成时间和进度要求,确保工作的落实。要解决实际问题,针对海西建设过程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工作建议。要勇于先行先试,加强涉台立法、海峡两岸法律交流的探索与实践,更好地服务两岸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
三、加强学习贯彻《意见》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统筹安排好《意见》的学习贯彻活动,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来抓,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各项工作的落实。省法制办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各级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责无旁贷地负起责任,带头学习,精心谋划,当好参谋,推动《意见》的落实,为海西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支持福建省
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
国法〔2009〕62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是党中央、国务院把握两岸关系出现积极变化、审时度势、着眼全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完善沿海地区经济布局,推动海峡西岸和其他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加强两岸交流合作,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战略部署。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加快福建省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结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要求,国务院法制办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福建省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水平。国务院法制办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政府法制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前瞻性的问题,向福建省提出工作建议。鼓励、支持福建省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工作创新,并给予积极指导。国务院法制办进一步加大对福建省政府立法、行政复议、规章备案、法制监督等方面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力度,支持福建省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化解行政争议等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优先考虑将福建省作为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等项工作的试点省份。针对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法制问题,指导福建省确定政府法制理论与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合作研究,及时就发展前沿遇到的问题提供法律建议,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二、支持福建省运用法律措施保障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国务院法制办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方面的地方立法和制定其他具体政策措施,支持和帮助福建省完成重点立法项目,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健康、有序进行。加强对福建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开展法律对策研究的指导,帮助对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开发区建设、土地及海域使用、台湾同胞往来交流、规范行政裁量权、行政争议的解决等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指导福建省开展海峡两岸法律研究与交流。福建与台湾地缘相近、血缘相亲、文缘相承、商缘相连、法缘相循,福建法制工作对台优势和特点明显。国务院法制办支持福建省运用法制手段进一步规范对台先行先试措施,指导福建省开展重点涉台立法的研究和有关涉台法规的实施。支持福建省发挥对台独特的优势,开展台湾地区有关规定制度的研究与交流工作,特别是对涉及两岸经贸、人员往来的相关规定的研究与交流。
四、加强工作沟通联络。国务院法制办与福建省人民政府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重大信息和情况通报制度。双方通过互联网、刊物、文件、专题会议资料等媒介建立信息沟通平台,交流有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信息。国务院法制办将及时向福建省通报涉及推进依法行政、政府立法、行政复议、备案审查、法制监督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并及时总结、宣传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经验和做法。
五、加强干部交流学习。国务院法制办与福建省政府法制机构加强干部交流学习。双方根据工作需要互派人员交流学习、挂职锻炼,每年度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具体计划,经国务院法制办同意后组织实施。国务院法制办支持福建省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对行政机关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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