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平潭2014年度第十四批次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216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2014年度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闽岚综实管〔2014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平潭境内农用地42.0667公顷(其中耕地4.2136公顷)、未利用地4.583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平潭县中楼乡大中村旱地3.438公顷、林地11.682公顷、其他农用地0.409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4.4883公顷、其他草地0.3128公顷,岚城乡霞屿村水浇地0.4151公顷、旱地0.3605公顷、林地6.7527公顷、其他农用地0.790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116公顷、其他草地4.2703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3.2316公顷;使用国有林地16.7117公顷、其他农用地1.506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5354公顷,计使用国有土地19.7535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52.9851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严格按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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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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