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05线沙县后底至永安
吉山公路二期工程(梅列翁墩至茶林尾)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228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国道205线沙县后底至永安吉山公路二期工程(梅列翁墩至茶林尾)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明政文〔2015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三明市梅列区境内农用地54.9052公顷(其中耕地2.7708公顷)、未利用地2.870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梅列区列西街道列西村水田2.0832公顷、旱地0.6671公顷、园地3.2569公顷、林地38.438公顷、其他农用地3.076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7.3201公顷、未利用土地2.0648公顷、其他土地0.2497公顷,徐碧街道徐碧村林地0.808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4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3889公顷、未利用土地0.0324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8.4公顷;使用国有旱地0.0205公顷、园地0.2161公顷、林地6.1307公顷、其他农用地0.1938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1.412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7436公顷、未利用土地0.4647公顷、其他土地0.0592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9.6408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国道205线沙县后底至永安吉山公路二期工程(梅列翁墩至茶林尾)建设用地。

二、三明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三明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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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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