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纵八线宁化连屋至下曹公路
一期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231号

宁化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普通国省干线纵八宁化连屋至下曹公路工程(一期)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宁政文〔201415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将宁化县境内农用地35.1753公顷(其中耕地7.6134公顷)、未利用地0.255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核定征收宁化县城郊乡茶湖江村水田0.9272公顷、林地0.2063公顷、其他农用地0.150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173公顷,九柏嵊村水田2.5211公顷、旱地0.003公顷、园地1.3492公顷、林地8.2949公顷、其他农用地0.858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19公顷、未利用土地0.1489公顷、其他土地0.0052公顷,连屋村水田1.3173公顷、林地3.6007公顷、其他农用地0.376公顷、未利用土地0.0734公顷,瓦庄村水田1.3059公顷、旱地0.0003公顷、园地0.7638公顷、林地5.5817公顷、其他农用地0.5175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968公顷,济村乡武层村水田0.3864公顷、林地1.9857公顷、其他农用地0.1416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1.0111公顷;使用国有水田0.8949公顷、旱地0.2573公顷、林地3.3641公顷、其他农用地0.3714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33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2922公顷、未利用土地0.0278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36.2527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纵八线宁化连屋至下曹公路一期工程建设用地。核减项目用地8.7667公顷。

二、宁化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宁化县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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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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