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0〕61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加强对我省人口发展战略的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我省人口发展规划草案,研究我省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我省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我省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根据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求,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负责推动各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五)监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信息分析工作。

  (六)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计划,研究和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八)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提高人口素质,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 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指导计划生育协会业务工作。

  (十)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负责委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工作和信息、安全保密等工作,负责委机关行政事务,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承担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信访工作;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

  (三)发展规划与信息处

  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划、计划,承担相关的监督、评估工作;分析人口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的建议。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综合和计划生育统计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处

  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研究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检查指导各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的落实。

  (五)宣传教育处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群众工作规划;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新闻发布,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承担协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六)科学技术服务处

  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拟订全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相关科研项目的组织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出生缺陷预防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依法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国际援助项目。

  (七) 财务处

  编制本部门预决算和机关基本建设支出预决算;审核提出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药具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编制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建设规划;指导、审计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八)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拟订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指导落实,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6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9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  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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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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