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闽清县2014年度
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5〕236号
闽清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2014年度第十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梅政综〔2014〕1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闽清县境内农用地18.0234公顷(其中耕地13.7075公顷)、未利用地0.092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闽清县白中镇田中村水田8.1973公顷、林地1.827公顷、其他农用地1.764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5966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0922公顷,霞溪村水田5.5102公顷、林地0.0539公顷、其他农用地0.670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35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9.755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闽清县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闽清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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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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