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10〕9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做好统计工作,对于分析判断经济形势、制订政策和规划、引导企业和个人生产生活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统计
(一)树立依法统计观念。认真学习贯彻《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规,反对弄虚作假,支持统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统计部门要带头执行统计法规和国家统计制度,求真务实,切实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各级普法宣传部门要将统计法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总体规划,向全社会普及统计法律知识。要按规定将统计法规、统计知识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学内容,提高干部队伍的统计法律意识。要将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列入反腐警示教育和纪律要求内容。
(二)强化执法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要设置统计执法机构或者配备执法人员,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力量,强化统计执法检查。统计部门要对下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支持统计部门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理由干扰和阻挠统计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规范统计数据发布与使用。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加强对各地及部门重要统计数据评估论证和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统计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对外提供。规范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发布与使用,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及新闻媒体使用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指标数据,应以统计部门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下级政府对外发布统计数据必须以上级政府统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准。
二、提高统计工作质量
(四)改革统计制度方法。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提高数据质量,更好地适应加快推进海西建设和福建发展的新要求。建立和完善产业经济、民营经济、区域经济、城镇化、绩效考核、节能降耗、民生及社情民意等统计指标及其体系。完善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制度,并做好省、市、县重要统计指标的规范管理。相关部门要依照统计规范要求,开展文化、信息服务、工艺美术、海洋等产业经济核算。加快统计调查方法改革,推行和改进抽样调查,进一步提高调查科学性,满足分级管理、统一核算的需要。
(五)提升统计服务能力。各级统计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建立健全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分析、监测和预警,及时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和统计数据支持。金融、财税、海关、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资料提供机制,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资料,协同做好经济形势分析工作。要按统计相关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利用网络、广播电视、图书报刊等形式,及时准确地发布统计资料,为社会各界做好统计服务。重视发挥统计部门社情民意调查机构的作用,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建立健全海峡西岸经济区统计协调机制;加强涉台经济社会统计,扩大闽台统计交流合作。
三、强化统计基层基础
(六)增强乡(镇、街道)村(居)统计力量。各县(市、区)要在乡(镇、街道)机构改革中统筹解决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设置问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应设立统计站,其余乡(镇、街道)应明确编制,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职人员。统计人员力量不足的乡(镇、街道)应增聘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或人员要负责本辖区农业、工业、人口、投资等统计及普查、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工作;管理和指导辖区内单位及村(居)的统计工作。加强村(居)统计队伍建设,在村(居)确定统计人员,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的统计人员补贴制度,补贴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村(居)统计人员补贴可采取基本报酬加业绩考核奖励方式发放。
(七)加强基层单位统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成立、变更或撤销时,以及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应在当地统计部门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统计登记的工本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大中型企业应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小型企业应配备统计人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接受统计部门的统计业务指导,按统计法和有关制度要求,设置、保存统计原始记录和台帐,按时报送统计资料。违反统计法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在有关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录。统计调查对象可以委托统计中介组织依法代理填报统计资料。
(八)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政府部门要设立或指定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岗位,充实统计人员,认真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各地各部门和中直、省直单位要根据有关统计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国民经济核算和政府管理所需要的统计、财务、业务资料和行政记录等;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所有投资项目及施工许可登记资料,应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部门统计的业务管理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建立并完善对部门统计业务考评制度,按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和审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四、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
(九)推进统计信息化基础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项目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根据统计调查和普查需要,配置相关设备,实施统计信息化基础设施和统计资料灾难备份系统建设;依托全省电子政务网络,建成连通国家统计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全省统计业务信息网络。各乡(镇、街道)要配置并适时更新统计专用计算机及配套设备,连接全省统计网络。
(十)开展数据库建设与应用。加快建设全省宏观经济基础数据库和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大型普查和调查数据库;利用普查资料在省、市、县(区)建立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要按照开发应用并重、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等数据库,各级编制、民政、工商、质监和税务等部门要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用于各类数据库建设所需的基本单位登记和行政登记等资料。
(十一)改革数据采集处理方式。实施报表布置和填报、数据处理、信息发布的电子化、网络化。在全省采用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平台,实行电子报表和网络系统直接报送、处理统计报表;按统计要求应通过互联网报送统计报表的统计调查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联网直接报送。推行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手持电子设备采集、传输统计数据。
五、重视服务业、能源和社会科技统计
(十二)完善服务业统计。省、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督促指导各相关部门按照服务业统计要求,在统一核算原则下,全面执行本部门服务业调查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物量指标、财务指标的统计与审核评估,负责施行服务业的全行业统计;加强现代物流、创意和动漫产业、旅游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商贸业等新兴服务业和重点服务业统计。建立和完善各地、各部门服务业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十三)加强能源统计。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监测体系,做好节能统计监测工作;实施GDP能耗公报制度,列入考核的节能指标未经省统计局和节能主管部门审定不得自行公布使用。节能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能源统计数据。各耗能单位要加强计量器具配置和能耗计量数据采集,质监部门要建立能源计量数据监测系统。
(十四)健全社会与科技统计。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事业、劳动就业、妇女儿童发展、生态环境、科技创新等统计工作机制和统计指标体系;开展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工作,并将有关指标纳入对市、县(区)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开展全社会科技活动情况和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统计调查。企业事业单位要重视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统计工作,建立健全科技统计台账,准确反映科技活动情况;行业主管部门要改进和完善科技统计机制;统计部门要加强对科技统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六、加强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五)明确工作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重视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为统计机构配备政治素质高、熟悉业务的领导干部,配齐配强班子;政府主要领导要重视统计工作,分管领导要抓好具体协调推动;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严重失实的要实施行政问责。各地要支持国家统计局和我省各级调查队依法开展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同统计部门开展各类国情国力普查和统计调查;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会同统计部门广泛开展统计和国情国力调查的宣传活动;驻闽部队和武警系统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密切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工作;独立承担普查任务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确保质量,如期完成本系统管辖的普查工作。
(十六)加强统计队伍建设。要依法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并在稳定统计机构和人员基础上予以加强。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省、设区市和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服务业、能源和社会科技统计工作体系,增加力量,设置相应机构或配置专业人员。深化统计部门效能建设,加强统计职业道德教育,总结推广基层统计机构建设经验,建立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检查制度,制定并实施市县统计机构工作规范和考评制度,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统计干部队伍。
(十七)提高统计工作保障水平。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统计工作,积极为统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证,营造良好工作环境。统计部门的常规统计业务与行政运行经费的预算标准,要与当地发展水平和经济增长相适应。各级政府、各部门新增统计调查任务所需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周期性普查、一次性大型调查经费,由各级政府依据本地区经济和人口等方面因素合理确定财政预算保障标准,并落实好基层普查人员报酬、补贴待遇。为保证各项普查调查任务的完成,对县级财政特别困难的地区,省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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