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0〕7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与省公务员局合署办公,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将组织实施公民出境就业以及管理监督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的职责交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交给省地税局。
(三)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职业培训职责,推进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加强统筹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职责,深化制度改革,逐步完善体系,扩大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协调推动农民工工作职责,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职责,推动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二、主要职责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分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的规定执行。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全省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负责外国人(不含专家)在闽就业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职业资格制度,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推进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综合管理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协调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综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五)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管理全省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工作,拟订城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拟订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监督制度,并对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审核工作;承担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工作,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七)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
(八)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承担劳动用工备案、劳动标准及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九)指导全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制定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
(十)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市场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和监督全省各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负责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承担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绩效评估、安全保卫、效能建设和厅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协调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管理厅机关行政事务和国有资产。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修订有关法规、规章,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备案审查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宣传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负责本厅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等有关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本系统重大项目的立项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劳动保障“三基”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牵头拟订省本级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承担厅信息化建设规划工作;管理厅机关财务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就业和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省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规范劳务派遣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负责外国人(不含专家)在闽就业和国(境)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监督管理职业中介机构;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拟订全省失业保险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监督检查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情况,负责各设区市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推进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控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负责拟订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和办法,监督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五)职业培训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协调推动高技能人才工作;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监督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综合管理职业技能竞赛工作;综合管理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承担技工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六)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城乡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城乡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牵头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待遇项目、给付标准,按规定管理参保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推动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工作;负责省属企业比照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认,监督管理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七)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省城乡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省城乡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基金支付标准;牵头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拟订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省医疗保险基金。
(八)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牵头拟订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办法,负责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全省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省本级工伤医疗费用统筹工作和省本级工伤认定;监督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工伤保险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依法监督就业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负责对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审计监督;组织或协助查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的重大案件;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补充保险承办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承担省社会保障和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承担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和全省性跨地区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核备案工作,审核省属及部分中央(含中央下放)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负责全省劳动标准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订全省劳动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牵头拟订全省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政策。
(十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管理处
指导全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制定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指导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劳动争议,负责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管理。
(十二)劳动监察处
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和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依法督办重大违法案件和有关突发事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劳动者维权工作,负责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社会公布;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省各地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和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三)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5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1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4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牵头,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外办、省公安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建立有关境外劳务人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配合、协作,共同促进境外就业发展,协调处理境外劳务突发事件。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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