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
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三月)
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是全面贯彻国务院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意见》的第一年。今年经济发展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复杂,坚定不移地继续深化改革,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面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新一轮更高层次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福建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意见》、省委八届七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十一五”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现就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围绕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切实”的工作任务,用改革的办法破解发展难题,以创新的举措应对挑战。把调整结构、加快转型升级的体制改革作为重中之重,把优化发展环境、增强经济发展内在活力的体制改革作为当务之急,把保障民生、维护稳定的体制改革作为根本之策,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改革的新突破,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单位
(一)深化农村综合改革
1.继续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抓好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补、农(渔)机具补贴和机动渔船燃油价格补贴等政策落实,改进补贴发放方式,加强对农业补贴对象、种类、资金结算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民真正得到实惠(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开展示范社建设活动,择优培养一批产业基础好、经营规模大、质量安全优、民主管理好、带动能力强的示范社,并给予补助,列入支农建设项目资金优先扶持和金融机构重点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进一步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实施乡镇“三农”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省农办牵头负责)。适时出台扩大农村消费需求的新办法新措施,支持商贸、邮政等企业向农村延伸服务,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加快生活消费品、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等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开展农村社区综合维修服务体系建设(省农业厅、供销社负责)。建立村级公益事业投入长效机制,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省财政厅牵头负责)。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开展与乡村结对帮扶,参与农村产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省财政厅、省农办牵头负责)。
2.完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做好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开展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示范县建设,建设一批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示范点。加快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健全交易规则,引导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在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的基础上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示范建设,依法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体系,落实和维护农民对土地承包的各项权利(省农业厅牵头负责)。稳步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加强集体土地管理,积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土地利用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3.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支持永安国家林业示范区改革与发展。积极引导林业经营者通过股份合作等方式组建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规范采伐指标分配,全面推行份额分解、分类排序、阳光操作、强化监督的林木采伐指标分配办法,实行采伐指标公示制度,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规范林权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损害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加快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流转服务平台,为森林资源流转提供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法律服务、政策咨询、变更登记等综合服务。制定林木交易规则和规范化管理办法,强化市场监管机制(省林业厅牵头负责)。
4.深化海域使用和农村水利体制改革。完善海域使用权制度,规范养殖用海承包管理,推广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完善支持贷款投放的各项配套条件(省海洋渔业厅负责)。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推广农民用水户参与管理模式,探索建立农业灌溉工程运行管理财政补贴机制(省水利厅负责)。
5.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按照打造“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一体”的宜居城市综合体的要求,选择21个重点小城镇进行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着重在户籍制度改革、房地产开发政策延伸、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基础设施建设和加强公共服务等方面,赋予相关政策措施,加快小城镇发展,加强与中心城市的功能互补,建设中心城市的“卫星城”。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编制好试点镇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好试点镇规划导则。稳妥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加强综合执法管理,完善财税管理体制。创新开发机制,走出一条在政府引导下主要依靠社会资金发展的小城镇发展道路。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小城镇特点、城乡衔接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不断增强试点镇发展的活力和动力(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二)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6.实施省属企业三年发展规划。进一步优化布局结构,对在全省具有重要牵引作用的省属企业重大项目、重要战略资源收储开发项目、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节能减排项目,在项目核准、资源配置、资金安排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国资委、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加快企业非主业资产向主业集中,促进企业内部资产资源的合理配置,集中资金发展主业。鼓励和支持省属企业购并重组,带动和协同民营企业加强产业配套,做大做强主业。加大对企业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力度,形成合理的产业集中度,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有大企业大集团(省国资委负责)。
7.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抓好企业发展战略、产权转让、资产评估、财务监管、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投资决策、风险控制和投资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操作规则和交易系统(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
8.加强与央企战略合作。积极开展与央企对接,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强省属企业的牵引、带动作用。争取在三年内每家省属企业都对接一家相对应的央企,紧密挂钩,吸引它们到我省投资布点,形成经济联合体(省国资委负责)。进一步完善相关优惠政策,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央企重大项目落地生成,加快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国资委负责)。
(三)增强民营经济活力
9.扩大民间投资领域。完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项目经营权转让办法,规范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入股(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积极发挥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及中小企业产品的政策引导作用,促进民营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及优化升级。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制度,为民营企业创造更多的参与机会(省财政厅负责)。支持民营企业以股权、实物和知识产权等非货币方式扩大投资(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10.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落实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的作用,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省经贸委牵头负责)。积极引导和扶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升技术水平,增强竞争能力(省科技厅负责)。进一步发挥工商联、行业协会、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的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省工商联、省经贸委牵头负责)。
(四)完善财税金融管理体制
11.深化财税管理体制改革。加大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继续压缩行政事业单位公用经费。推进收费基金制度改革,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改革,适时推行公务卡管理试点。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努力防范地方财政风险。做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后续工作。强化财政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12.促进金融改革与创新。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吸引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落户福建,做大做强地方金融机构,促进区域金融加快发展。加快推进商业银行改革,引导股改银行辖内分支机构巩固和深化股改成果,督促指导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配合总行积极稳妥推进股改进程,支持福建海峡银行、泉州银行跨区域发展。鼓励银行业机构积极创新业务品种,探索扩大抵(质)押物范围,进一步改进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按照2009~2011年我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发展规划,做好村镇银行组建工作。稳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经贸委负责)。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农信社省联社负责)。调整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福建保监局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省工商局负责)。
13.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切实做好支持企业上市工作,加快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步伐,推动我省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尤其要大力推动一批中小企业到创业板上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建设,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树立福建上市公司的良好形象。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加快发展。积极推动部分经营亏损的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提升竞争力(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福建证监局牵头负责)。加快推进创业投资发展,推动创业引导基金、创业投资企业组建和规范运作,积极推动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成长型中小企业(省经贸委负责)。积极组建我省区域性的私募股权融资、股权转让市场,为中小企业的私募股权融资提供服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14.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继续推进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巩固改革成果。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和小城镇机构改革试点(省编办负责)。推进港口一体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大港口整合力度,北部以福州港为主体,中部以湄洲湾港为主体,南部以厦门港为主体,促进海峡西岸港口群加快形成(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编办负责)。进一步完善政府绩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省效能办负责)。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省法制办、省编办负责)。
15.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做好事业单位分类试点工作,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省编办负责)。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力争年内基本完成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健全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的公平公正机制(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负责)。推进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及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健全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省财政厅负责)。
16.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继续调整、精简行政审批事项,适时修订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加强网上审批系统建设和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开展网上并联审批试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对行政审批权力行使的监督,推广网上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促进行政审批的透明化、规范化、制度化(省效能办负责)。
17.完善投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重大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管理机制,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和代建制,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程序,在国家调整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后,及时修订和调整我省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范备案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负责)。
(六)健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机制
18.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继续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关系,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开展用电大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完善居民用电阶梯价格制度,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和费用分摊机制。积极推进自来水终端水价制度和计价方式改革,加快推行居民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实行垃圾、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省物价局负责)。
19.深化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继续抓好规划、评估、审核、交易、监管等环节制度建设,不断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领域,重点在垄断性社会资源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取得新突破,促进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开放和多元化发展。推动统一的公共资源市场化交易平台建设(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开展排污权交易改革试点(省环保厅负责)。
20.完善节能环保机制。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从源头上遏制高耗能行业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制定《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省经贸委负责)。推动出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实施重点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政策(省环保厅负责)。
(七)加强涉外经济体制建设
21.推进外贸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实行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负担部分由省级财政统一承担的政策,扶持优势特色商品和高新环保产品出口,鼓励发展出口信贷,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和企业出口退税先退后审覆盖面。探索培育境外自主品牌展会,搭建商品境外展示平台。推进重点商品出口基地建设,培育外贸新增长点。从完善预警服务机制、行业联动机制、案件跟踪机制、企业援助机制、专家工作机制、问题研究机制等六个方面,建立健全有效应对国外贸易壁垒和贸易摩擦的机制。完善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省外经贸厅牵头负责)。
22.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推动开发区管理体制创新,落实《我省台商投资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和开发区拓展提升方案》,出台开发区扩区、整合、用地、用海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推进无水港建设,鼓励发展“飞地港”,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整合和闽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对接,加快产业特色园区建设,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完善招商项目生成机制,突出产业化招商,筛选储备对外招商重点产业项目,鼓励外资投向产业调整振兴等重点领域。健全外商投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跟踪落实机制,推动我省列入全国第一批简化外资审批的试点省份。进一步提升和办好“9·8”投洽会、“5·18”等重大外经贸活动。拓展对外招商渠道,强化招商网络平台建设(省外经贸厅负责)。
23.加强口岸大通关建设。推行海关分类管理、检验检疫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等便捷通关模式。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覆盖范围,加强区域通关协作。加快推进“无纸化”通关建设,坚持和完善重点口岸7天工作制和24小时预约通关,扩大电子口岸覆盖面,拓展铁海联运和区港联动政策覆盖范围(省外经贸厅负责)。
(八)推动对台交流合作先行先试
24.推进厦门市综合配套改革。充分发挥厦门经济特区在两岸交流合作、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示范作用,争取实施综合配套改革,围绕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和扩大两岸交流合作的需要,先行试验一些重大改革措施,力争在对台交流合作方面取得新的突破。争取国务院批准将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延伸到厦门全市(省发展改革委、厦门市政府牵头负责)。
25.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制定实施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纲要,构建两岸区域合作前沿平台,开展两岸区域合作综合试验。探索建设有利于开发和发展的体制机制,制定扶持平潭开放开发的政策措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更加开放的产业政策,推进两岸产业深度对接。积极争取先行先试政策,推动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自由港。探索与台湾方面建设共同家园的两岸合作新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台办、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福州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
26.做好台商投资区扩区和新设工作。推动厦门、福州台商投资区扩区,增强平台载体功能,更好地承接台湾产业整体转移。争取新设立泉州、漳州台商投资区,充分利用独特人文地理优势和现有产业基础,吸引台资企业落户,打造台商投资聚集区和两岸产业深度对接的集中区域。指导做好莆田、三明台商投资区设立筹备工作(省外经贸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
27.打造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积极引进台湾金融机构来闽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福建金融企业,推动福建地方性金融机构赴台设立分支机构,促进闽台金融机构双向合作。支持兴业银行赴台设立代表处。(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负责)。积极探索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推动在我省开展台湾地区人民币供应回流和清算试点以及闽台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积极稳妥推进闽台证券业交流与合作,指导福建证券期货业协会组织两岸证券业的交流考察和培训研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支持台资参股辖区证券公司(福建证监局负责)。加快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的组建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九)加快社会体制改革
28.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技政策法制环境,加快推进福建省科技进步条例修订,持续推动激励创新政策宣传和落实,发挥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等重点政策作用,引导和支持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建立一批面向产业的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批面向企业的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和一批重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推动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和二次创业。健全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探索发展科技风险投资事业,加快促进科技与金融领域紧密结合。积极落实《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和《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等政策措施,加大力度培育和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省科技厅、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负责)。进一步完善科技工作的会商机制和协调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政策统筹协调,优化区域科技资源流动配置(省科技厅负责)。
29.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开展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试点,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基本标准、学校布局和资源配置,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以县为主”管理体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省教育厅、省编办负责)。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引导普通高中学校办出特色,突出综合素质评价在中招和高招录取中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终身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拓展终身教育的内容和形式。逐步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试点,推进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深化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组建一批省级和区域性职教集团,实现全省所有县(市)都建成一所县级职教中心(省教育厅负责)。
30.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文艺院团改革,探索演出票务、舞台美术、剧场管理等市场化运作途径(省文化厅负责)。加快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三网融合,加快推进有线电视网络“一省一网”整合步伐,积极稳妥推进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单位转企改制(省广电局负责)。推动出版发行单位深化内部机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好报刊分类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省新闻出版局负责)。
3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全省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5%,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救助范围,积极开展重大疾病救助试点。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异地就医结算的服务对象范围从城镇职工扩大到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对象。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药品零差率改革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规划建设,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和保障机制。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继续实施学费代偿制和“两个500”计划,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九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在厦门市开展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继续提升医药卫生信息化水平(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32.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不断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巩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体制,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实现养老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接续。坚持在“六统一”(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原则下,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增强基金统筹共济功能。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实施工伤、生育保险设区市统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33.健全城乡救助体系。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加大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机制,把城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症患者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强化救灾应急机制,修订完善各级救灾应急预案,加快编制乡(镇)、村(居)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预案。加强救灾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机制(省民政厅牵头负责)。
34.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加快中央增投廉租住房项目建设。抓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经济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屋区(危旧房)改造。继续做好晋江、南安、永安、长汀等县(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试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三、保障措施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重点领域改革的统筹规划和综合设计,要采取多种形式,紧密跟踪、督促检查各项改革进展和落实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各项改革的牵头负责部门要科学制订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时限要求,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完成。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结合自身实际,提出操作性强的年度改革意见或实施办法。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开展各类综合和专项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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