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10〕9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福建省卫生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卫生厅(加挂“福建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卫生行政许可。

  (三)将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增加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各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组织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及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按规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

  (五)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本省重要会议与大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六)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推进中医药领域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七)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管理,拟订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八)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九)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省直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拟订本省卫生工作重大政策,综合协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工作;拟订厅机关工作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机关事务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信息公开、来信来访、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拟订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指导全省卫生计划财务工作;规划和协调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工作,负责全省卫生统计工作,协调利用国外卫生贷款工作。

  (三)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协助起草本省卫生法规规章草案,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等监督管理;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和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督办医疗服务市场重大非法行医案件。

  (四)卫生应急办公室(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组织实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各地开展卫生应急工作;负责本省重要会议与大型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承担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五)疾病控制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疫情的蔓延,按规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拟订并组织实施健康教育有关政策、规划、规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农村与社区卫生处

  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城市社区卫生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指导农村与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与社区卫生政策的落实。

  (七)医政处(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

  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拟订并组织指导实施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承担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八)妇幼卫生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有关政策、规划、规范,拟订妇幼卫生技术标准;对妇幼保健实施监督管理,牵头组织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与先天残疾工作。

  (九)中医药管理处(省中医药管理局)

  研究拟订本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及民族医药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实施中医人员执业标准,监督管理中医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协调和指导中医药科研攻关,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规划指导中医药人才的培养,推进中医药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

  (十)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科技、医学教育发展规划,负责全省医学科研与教育的管理、业务指导和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医学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科学普及和科研成果评价工作;监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准入,承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和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工作,参与全省成人医学教育学历管理、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和医学院校医学专业设置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十一)外事处

  承担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双边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有关工作,组织参与国家和国际组织倡导的有关卫生方面的重大活动;组织协调我省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承担与港澳台的卫生交流合作工作;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与港澳台有关事务。

  (十二)保健办公室(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本省保健工作政策与规划;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来闽中央领导、高级外宾的医疗安排,管理省直单位干部保健对象超出基本医疗范围的医疗经费;指导全省各地市干部保健工作。承担省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人事处

  拟订并指导实施全省卫生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2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3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以及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公布、协调或组织查处重大事故;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省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管。

  (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生产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卫生厅不再发放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关于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职责,由省卫生厅负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参与监督检查。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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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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