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0〕1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方案》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日
福建省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意志坚强、充满活力,是民族健康素质的重要基础,关系到民族的强盛和国家的未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质健康工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青少年体质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改善青少年体育活动设施条件,省有关部门在对未成年人体育活动场所进行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制订了本方案。
一、全省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所现状
(一)中小学校
据《2009年福建省教育统计简明资料》,我省中小学校体育场(馆)达标(详见附件1)情况:普通高中体育场(馆)面积达标学校共491所,达标率80.49%;普通初中体育场(馆)面积达标学校共897所,达标率66.30%;小学体育场(馆)面积达标学校共5549所,达标率64.74%。
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我省体育场馆、博物馆、纪念馆等活动场所向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8〕50号)要求,2008年以来我省推进体育活动场馆对外开放工作,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当前全省已有397所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其中厦门市所有学校已向社会开放,其余设区市覆盖的每个县(市、区)均有5所学校向社会开放。
(二)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
按照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规划,2012年前全省每个县(市、区)布点建设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1个。每个活动场所至少包含计算机教室2套、图书阅览室1套、劳技教室2套、科技室2套、体育室1间、体操房1间,以及室外篮球场2个、排球场2个、器械场1个和游戏场1个。自2002年项目启动实施以来,已建项目35个、在建项目13个、待建项目4个、未报批项目23个。35个已建的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挂牌命名为“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中心”,已向青少年学生开放使用,但均未建设室外篮球场、排球场、器械场和游戏场。
(三)青少年宫
全省现有青少年宫54个,均已向社会开放。青少年宫主要开展文艺、绘画、棋类活动,仅有少数举办乒乓球、武术、跆拳道培训。
(四)乡镇农民体育健身活动中心
2009年启动实施的乡镇农民体育健身活动中心,2009年已建75个,2010年在建62个,当前已建和在建项目共137个。按照每个乡镇建设农民体育健身活动中心1个,至“十二五”末期将覆盖全省乡镇建成项目929个。
综上,我省青少年体育活动场所主要分布在中小学校,当前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明显不足。
二、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建设方案
(一)功能定位
按照“统筹利用、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以青少年为使用主体,以球类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组织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项目建设,力求项目建设布局合理、集约用地、节约投资、安全可靠、方便使用。
(二)建设目标
2010年底前所有县(市、区)中心城区建成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1个;所有乡镇和城市街道建成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1个。(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城市街道建设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2个)。
(三)建设方案
1.每个县(市、区)中心城区建设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1个
建设内容:室外灯光篮球场2片,小型足球活动场1个,室外健身器材若干件、1800平方米室内乒乓球、羽毛球、棋牌等综合活动馆1幢。
建设用地:不少于6亩。
投资估算:300万元左右。
2.鼓励中心城区人口2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增加建设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1个
3.每个乡镇和城市街道建设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1个
建设内容:室外灯光篮球场(包括300个座位的看台)1个,室外健身器材若干件。
建设用地:不少于2亩,有条件的乡镇可预留1.5亩,作为续建农民体育健身活动中心工程用地。
投资估算:每个乡镇项目10万元左右,每个城市街道项目15万元左右。
(四)项目投资
1.县(市、区)中心城区项目
81个项目(不含厦门市6个区),每个项目300万元,工程总投资2.43亿元。
2.乡镇项目
全省乡镇929个,扣除厦门市37个乡镇、县(市、区)中心城区的乡镇149个、农民体育健身活动中心已建在建项目的乡镇137个,共有606个乡镇需要建设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每个乡镇建设项目1个,每个项目10万元,工程总投资6060万元。
3.城市街道项目
全省城市街道171个,扣除厦门市24个街道,147个城市街道需要建设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每个城市街道建设项目1个,每个项目15万元,工程总投资2205万元(另外,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城市街道增加建设30个项目,每个项目15万元,工程估算投资450万元)。城市街道工程总投资2655万元。
全省共建864个(县级81个、乡镇606个、街道177个)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项目,工程总投资共需3.3015亿元。
(五)省级补助投资
项目建设征地费用由项目县(市、区)承担,地面以上项目建设投资由省级定额补助。
1.县(市、区)中心城区建设项目分为三类标准补助
根据2009年度各县(市、区)的财力实际,参照原有的财政转移支付省级补助标准,省级补助分为三个类别,1类为财力困难(原省级补助80%)的县(市、区)和原中央苏区县计47个,按照工程总投资全额补助,每个项目补助300万元;2类为财力相对困难(原省级补助60%和40%)的县(市、区)22个,按照工程总投资的70%补助,每个项目补助210万元;3类为财力较好(原省级补助20%)的县(市、区)12个,按照工程总投资的30%补助,每个项目补助90万元。省级补助投资共需19800万元。
2.乡镇和城市街道建设项目全额补助
乡镇项目省级补助按照工程总投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10万元,省级补助投资共需6060万元;城市街道项目省级补助按照工程总投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15万元,省级补助投资共需2655万元。两项合计省级补助投资共需8715万元。
3.奖励补助经费2000万元
中心城区人口20万人以上的县(市、区)16个,各增加建设1个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按省级三个类别补助标准给予相应的奖励补助经费(详见附件2),约需1600万元;剩余40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项目建设执行情况好的县(市、区)。
综上,全省建设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省级补助投资共需3.0515亿元。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另行下达。
三、保障措施
(一)省和设区市体育、教育、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为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监督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和监督工作;县级政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县级体育部门为县级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乡镇和街道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场所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工作;地方各级体育部门、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为项目建设提供必要条件;项目建设用地由县(市、区)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
(二)项目实施可与现有各种体育活动设施的综合利用和统筹建设,与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少体校、农民健身活动中心等体育活动场所资源共享,可在完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少体校建设的基础上,实施工程扩建工作,满足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项目建设要求;县(市、区)、乡镇和城市街道已具备青少年体育活动条件要求的,可不重复建设,避免投资浪费;新建项目宜在交通便捷、人口相对集中区域选址,避开阴坡面、滑坡体、悬崖边、泥石流和洪水等易发灾害地段,进行科学选址;体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做到布局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使用。项目建筑设计应在完成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根据省里建议的建筑设计方案,或因地制宜由本地提出的设计方案(但建设面积和内容不得少于省里的规定)进行单体工程设计。体育活动器材设备,由省体育局统一采购配置。
(三)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同步建设居民住宅区的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等配套体育健身设施。在总平规划设计时,必须报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住宅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项目,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四)鼓励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多渠道筹集项目建设和运作资金。对表现优秀的捐赠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
(五)项目建设实施前,要制定《项目建设申报办法》、《项目建设土建管理办法》和《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建设要严格遵循基建程序,坚持先选址勘察、后设计报批、再组织施工的原则;通过依法招标选择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施工合同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专款专用。
(六)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当地体育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全过程建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七)项目交付使用后,由县级体育部门负责县级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乡镇政府负责乡镇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街道办事处负责街道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日常管理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其他管理模式,无论何种管理模式都应免费开放。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正常运转和维护费用;县级体育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制定《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中心使用管理制度》,建立活动场所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通过实施科学管理,使之发挥良好的使用效益。
附件:1.省级补助分类名单
2.部分县(市、区)奖励补助经费名单
附件1:
省级补助分类名单
一、根据2009年度县(市、区)财力情况省级补助投资分为三类
(一)一类县(市、区)47个(含原中央苏区县)
福州市:闽清县、平潭县、永泰县
莆田市:仙游县、荔城区、秀屿区
三明市:宁化县、清流县、明溪县、大田县、尤溪县、将乐县、泰宁县、建宁县、沙县
漳州市:漳浦县、云霄县、诏安县、东山县、南靖县、平和县、华安县
南平市:邵武市、武夷山市、建阳市、顺昌县、建瓯市、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
龙岩市:永定县、上杭县、新罗区、长汀县、武平县、漳平市、连城县
宁德市:蕉城区、福鼎市、福安市、霞浦县、古田县、屏南县、寿宁县、周宁县、柘荣县
(二)二类县(市、区)22个
福州市:福清市、连江县、罗源县、闽侯县、长乐市
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湄州岛
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
泉州市:惠安县、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南安市
漳州市:龙海市、长泰县、芗城区、龙文区、常山开发区
南平市:延平区
(三)三类县(市、区)12个
福州市:台江区、鼓楼区、仓山区、马尾区、琅岐区、晋安区
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
二、厦门市6个区项目由厦门市负责建设
厦门市:思明区、海沧区、湖里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
附件2:
部分县(市、区)奖励补助经费名单
根据2009年度各县(市、区)的财力实际,奖励补助经费按转移支付省级补助标准分为三个类别:
一类为财力困难的县(市、区)和原中央苏区县,各奖励补助经费179万元:
莆田市:荔城区
宁德市:蕉城区
龙岩市:新罗区
二类为财力相对困难的县(市、区),各奖励补助经费126万元
福州市:福清市
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
泉州市:南安市
南平市:延平区
三类为财力较好的县(市、区),各奖励补助经费54万元
福州市:台江区、鼓楼区、仓山区、晋安区
泉州市:丰泽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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