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路桥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海域使用申请的批复
闽政文〔2010〕104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报请审批大嶝航空城仓储一期工程海域使用申请的请示》(闽海渔〔2010〕49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同意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厦门市翔安区大嶝岛东侧附近49.1688公顷海域,填海用于大嶝航空城仓储一期工程建设。请严格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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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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