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宁德市城市总体规划
发展备用地与建设用地调整置换的复函
闽政办函〔2015〕67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将城市发展备用地与建设用地调整置换的请示》(宁政文〔2014〕395号)悉。经省政府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宁德市启用《宁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中城市规划建设备用地,以及启用规划方案。本次启用城市建设备用地13.8平方公里,其中飞鸾2.13平方公里,滨海新城4.39平方公里,七都1.92平方公里,湾坞、溪尾5.36平方公里。以上用地规模应从海西宁德工业区用地中进行等面积置换。
二、调整后的用地方案应进一步做好与宁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海西宁德工业区发展规划等的衔接。
三、宁德市政府应按照经批准的《宁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尽快编制近期建设规划,指导城市建设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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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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